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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意外死亡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2-02-07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某月某日下午,金华市某环卫清洁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环卫公司”)垃圾清运工人倪某在某镇某超市门口执行清运垃圾工作时,因未及时关闭清运车的电源导致垃圾车倒退溜坡,倪某被挤压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亲戚到公司项目部讨说法,要求赔偿未果。

第二天,双方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镇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指派专职调解员与交警队、派出所联系,核实相关情况,并与倪某家属、环卫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避免矛盾升级扩大。

之后,镇调委会通知双方到某镇调解中心进行第一次调解。首先采用“背靠背”方式与各方单独交谈,进一步了解事情经过和双方态度。

倪某家属认为:1.倪某虽然已经65岁,但身体健康。而且村里即将进行征迁,若无此次事故倪某会有一笔不小数目的征迁款,倪某的死无疑给家庭造成了重大影响;2.倪某作为一名垃圾清运员工,在公司过年期间承担了将近双倍于平常的工作量,导致倪某体力严重透支,进而引发惨剧,公司存在明显过错;3.从倪某发生意外起,环卫公司只派一名代表,送2000元到倪某家里进行看望,其他事情一概不提,现在倪某已经去世13天了,遗体还在殡仪馆没有火化,对公司解决问题的态度非常不满。综上情况,死者家属提出要求环卫公司赔偿100万元。

环卫公司则认为:1.倪某发生事故后,公司不存在不重视、不关注的情况,因为疫情期间,不能大张旗鼓地向死者家属进行慰问,但相关的善后工作一直在努力协调当中;2.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是倪某未遵守操作流程,人车分离时未关电源、未拉手刹所致,与工作量无关;3.秉着人道主义,公司愿意一次性支付倪某家属40万元作为补偿。

由于双方认识差距较大,再加上倪某家属情绪非常激动。调解员经过4个多小时的努力后,双方仍无法达成协议,决定暂停第一轮调解。调解员再次对本案的法律关系和事故责任进行分析梳理。调解员对死者亲属反复进行解释,由于倪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环卫公司与倪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接受劳务者责任不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而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在提供劳务一方从事劳动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应当区分过错,以过错的大小来区分赔偿责任。

在做了死者家属大量思想工作以后,镇调委会再次组织双方调解。这一次,双方对于调查事实的说明、法律规定的解释和各方责任的认定不再存在异议。但对赔偿(补偿)数额仍然争议很大。倪某家属提出赔偿款不得低于80万元,而环卫公司愿意一次性支付50万元作为补偿。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就在这时,倪某家属将带有主观和部分不实性的信息发布到某网络论坛上。环卫公司得知后十分恼火,认为在调解期间,倪某家属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是在有意损害公司名誉,表示不再配合调解。为此,调解员一面着手联系倪某家属,劝说其删除内容不实的论坛帖子,一面找环卫公司负责人,希望息事宁人。毕竟倪某是在工期间死亡,且给整修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悲痛,作为公司要有解决问题的姿态和胸怀。

在调解员多次努力下,双方再次参加了第三次调解。这次环卫公司愿意一次性赔偿倪某家属60万元,并承诺会组织一次公司内部的员工捐款作为补偿。而倪某家属认为员工捐款的款项不明确,具体能拿到多少钱也是个未知数,最终未能签订调解协议。

通过前后三轮的调解,双方的距离已经不大,但如果细节把握不好,有时往往因最后这一点点的差距,将导致整个案件能否调解失败。为此,调解员再次耐心细致地做公司法一方的工作,毕竟人是在工作岗位上死的,虽然死者操作中存在过错,但作为死者家庭却因此遭受了重大的打击,家庭状况可能从此发生转向,后续的损失也是无法用多金钱来衡量的。作为单位,无论从法律上和情理上来说,都就应担当起更多的责任,这也是对其他员工一次最好的教育。经调解员反复沟通,双方最终在第四轮调解中达成一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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