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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小服装店侵权商标怎么处理 服装商标侵权收传票一般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03-25 来源:司法案例

营口甲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因与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公司是14212864号、2023725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不得在核定使用的第25类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上述公证书的记载,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发生在2017年11月26日,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1-3号购物中心二层店内,据此可以认定系商铺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作为店铺的经营者,应对在该经营场所内发生的经营行为负责。被控侵权商品牛仔裤后袋上有双弧线的标识,且经比对,案涉商标双弧线为:弧形交叉开口向上,像鹰飞翔的形状,弧形交叉处形成一个菱形框,菱形框内有一条横向的分割线,封存牛仔裤后袋上的双弧线与案涉商标的双弧线基本一致,与注册商标图形相同,且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该商品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依法认定该商品是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上述侵权商品是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案涉店铺是专业销售牛仔裤的商铺,案涉双弧线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案涉商铺的经营者应当知道案涉商标图案“双弧线”是李维斯的商标图案,根据现有证据可以推定明知案涉商品为侵权商品,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免责情形,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要求追加被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乙公司未提供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具体证据或因侵权获利数额的证据,因侵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因侵权所得利润难以计算确定,故依法酌定赔偿数额。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经营性质和方式、所在区域、被侵害商标的知名度等以及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甲的赔偿数额为20000元。由于甲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已达到消除影响的社会效果,故对于乙公司要求其在《营口日报》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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