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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法院判定酒类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白酒商标构成相似侵权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25 来源:司法案例

诉人泸州市甲三厂(以下简称甲三厂)、河北乙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酒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泸州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诉侵权酒产品与第159425号、第1719182号、第1651469号、第915682号、第8055929号、第4514549号、第6767472号、第676747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相同。判断三厂、酒业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关键在于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上述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将“中国某三十珍藏”上的被诉侵权标识与第159425号、第1719182号、第1651469号、第6767472号、第6767473号商标进行比对可知:该被诉侵权产品在包装的显著位置使用的麦穗包裹中心圆形、上端开口下端两侧有底座的图案以及与第263425号“某”商标的组合,与第159425、1719182号商标整体构图及组成元素相同,其区别在于内部包裹的文字,由于第159425、171982号商标知名度又较高,故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近似。但是,该被诉侵权产品酒盒下方的“中国某”字样,四个文字大小字体相同,“某”同时也是地名“泸州”的繁体,甲三厂也实际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故该使用方式不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第1651469号商标不构成近似。在“中国某”文字下方的图案因不清晰,无法与第6767472号、第6767473号商标进行比对是否构成近似,故一审法院对泸州丙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上述两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将“丙特麯国藏红色经典”“丙特麯精品特曲”上的被诉侵权标识与第915682号、第8055929号、第4514549号、第6767472号、第6767473号商标进行比对可知:上述两款被诉侵权酒酒盒显著位置使用的“丙特曲”文字与第8055929号“泸州丙特曲”字体相同,且其包含了第8055929号商标中具有识别性的“丙特曲”四个字,仅在组合方式上与该商标的文字组合方式不同,由于第8055929号商标知名度较高,故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近似。而“丙特麯”与第915682号“泸州丙”文字商标相同之处在于均有“丙”二字,但“丙”在酒类产品中并不具有单独的识别性,二者文字和方式也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同理,第4514549号商标“某大麯”与“丙特麯”相比,二者相同之处仅在于都含有酒类产品常用的“麯”字,二者不构成近似。“丙特麯国藏红色经典”包装上的图案不清晰,无法与第6767472号、第6767473号商标进行比对是否构成近似,故一审法院对泸州丙公司主张该产品侵害上述两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是,“丙特麯精品特曲”酒盒上的河流帆船图案,完整包含了第6767473号商标,且包含了第6767472号商标的显著部分即帆船、屋顶、酒幡,且组合方式相同,故该图案与第6767472号、第6767473号商标近似。
因上述3款被诉侵权酒上使用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来源于泸州丙公司或认为其来源与泸州丙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甲三厂与乙酒业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法上的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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