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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平台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服装侵权商标一般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03-25 来源:司法案例

平台商标侵权怎么处理,服装侵权商标一般怎么处理,广州市甲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被乙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关于甲公司是否侵害了乙公司涉案商标权的问题。首先,关于甲公司是否生产了被诉侵权商品的问题。法院认为,依据被诉侵权商品上的信息来认定生产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诉侵权商品上的信息共同且无矛盾的指向同一个主体;二是被诉侵权人没有相反证据。具体到法案中,公证购买的带有“”标识被诉侵权短裤以及带有“”标识被诉侵权T恤的吊牌上印有甲公司的注册商标或品牌“甲”字样,均能共同且无矛盾的指向甲公司,可以证明甲公司生产上述被诉侵权商品具有较大的可能性。甲公司主张被诉侵权商品系其从案外人进货,其经营范围不包括生产,且被诉侵权商品上的吊牌是因天猫店铺要求上架商品时必须带有自己公司的吊牌,甲公司不是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

法院认为,1.甲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只能证明其曾在案外人处购买过与被诉侵权商品类似款式的商品,但仅凭相关商品图片无法判断其是否与被诉侵权商品完全一致,且甲公司未提供相应的供货清单、货款收据、进货合同、进货收据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甲公司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确定甲公司在案外人处购买的商品与被诉侵权商品为同一商品。2.甲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系其申请注册成立时的选择,甲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生产并不能证明其未生产带有“”标识被诉侵权短裤以及带有“”标识被诉侵权T恤。3.甲公司提交的《天猫服装行业产品发布规范》第3.2条系产品标识标志规范,只是对吊牌(合格证)需包含的内容作出相应规定,并未要求吊牌上标明销售商相关信息,亦未要求旗舰店上架商品必须带有自己公司吊牌。

综上,甲公司上述主张均不能成立,法院对其提供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可。在上述被诉侵权商品标注的信息能够共同指向甲公司而甲公司未提供有效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生产了上述被诉侵权商品并无不当。其次,关于甲公司是否侵害了乙公司涉案商标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案中,被诉侵权商品均为服装商品,与涉案第14617897号、第12693440号第8601956号、第9114064号、第11645370号、第3592824号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商品。将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六商标进行比对,为相同商标。甲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在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相同的服装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涉案商标权。甲公司对其侵害了乙公司涉案第14617897号、第12693440号、第8601956号、第9114064号、第3592824号商标权无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甲公司主张被诉侵权商品采用的被诉标识与涉案第11645370号商标,被诉标识图案中穿插有印花,不构成对该商标侵权,且该被诉标识在天猫运动服销售生产商广泛使用。

法院认为,从相关被诉侵权商品图片中并不能清晰看出该被诉标识是否有印花,即使存在穿插印花的情形,印花亦属于被诉侵权商品服装设计相关款式的一部分而非被诉标识法身带有印花。将被诉标识与涉案第11645370号“?”商标进行比对,两者特征相同,视觉效果上亦基法无差别,而被诉标识是否在市场上被广泛使用并不影响法案侵权判断,故甲公司上述主张亦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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