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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酒店侵权商标该怎么处理 酒店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03-25 来源:司法案例

酒店侵权商标该怎么处理,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因与荔浦县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甲分别于2000年5月28日取得第1403931号图形(指定颜色)和文字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是第42类,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5月27日;于2009年5月7日取得第4815040号图形和文字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是第43类,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5月6日;于2012年9月28日取得第7894062号某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是第43类,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7日。以上涉案三个注册商标均处于合法有效期,应受法律保护。甲主张乙在酒店招牌、酒店用品、酒店网络宣传页面等使用“某国际大酒店”、“某大酒店”的行为侵犯其上述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诉讼中提交侵权酒店外景照片、客房内部照片、部分酒店用品实物、侵权酒店发票等证据用以证明乙的侵权事实。从上述照片等证据看,乙的酒店招牌、房卡、楼层指南、酒店网页宣传图片、客房内部用品上均使用了“某国际大酒店”或“某大酒店”文字,但使用上述文字中的字体大小、字型均是相同,没有对“某”或“某国际”文字进行突出使用。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应归纳为:1.乙在其酒店招牌及用品、网页宣传图片等使用“某国际大酒店”或“某大酒店”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的涉案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2.甲请求乙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是否合法有据。各方当事人对以上归纳的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是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根据所查明的事实,涉案第1403931号注册商标标识是“某股份”及图形,并注明指定颜色,核定服务项目是提供食宿旅馆、餐馆等第42类;第4815040号注册商标标识是“某国际”及图形组合,“某国际”是标识的主要显著部分,核定服务项目是餐厅、饭店等第43类;第7894062号注册商标标识是“某”文字,核定服务项目亦是第43类。乙经营酒店、住宿服务项目虽与涉案三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甲提供的在案证据显示,乙在其酒店招牌、酒店用品、网页宣传图片上使用的“某国际大酒店”或“某大酒店”文字,字体大小相同、字型亦相同,并未突出使用涉案商标的“某”或“某国际”文字,本案商标权人又没有举出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乙使用上述文字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一审判决据此认定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并无不当,甲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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