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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典型案例发布,南通法院提醒:医疗美容、网络购物、预付卡这类问题要小心

发布时间:2022-03-15 来源:南通中级法院

1、医美机构超资质开展麻醉诊疗服务,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1日,张某在XX医疗美容机构接受鼻部整形手术,并支付诊疗费用共计35000元。根据《手术通知单》和《美容外科鼻部整形手术记录》的记载,张某的手术项目为肋骨鼻+鼻骨内推,麻醉方式为局麻。术后,张某不满意手术效果,向崇川卫健委举报XX医疗美容机构诊疗服务中的问题。经崇川卫健委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查明XX医疗美容机构经许可的诊疗科目为美容外科(不含麻醉科),其为张某进行肋骨鼻隆鼻手术过程中存在超范围开展气管插管全身麻醉诊疗服务(手术通知单中勾选的麻醉方式为“局麻”,而实际采取的为全身麻醉)等情形,对XX医疗美容机构处以警告及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所有违法行为。

张某以XX医疗美容机构超越资质范围开展麻醉诊疗服务、手术中擅自将局麻改为全麻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为由提起诉讼,主张XX医疗美容机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全部诊疗费用退一赔三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美服务领域中,无论是医疗资质还是医疗方案(包含麻醉方案),均是影响消费者选择服务的重要因素,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前应当将所涉情形如实向消费者告知。XX医疗美容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经营者,在未取得麻醉科目执业资质的情况下开展麻醉诊疗服务且在手术实施过程中未如实记录麻醉信息,上述行为已由主管部门查明并作出行政处罚。XX医疗美容机构未能举证证明其已详尽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欺诈。故法院对张某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医疗美容服务领域中,就诊者出于美化容貌、健康体型等目的而主动接受医疗服务,为提升生活质量具有较强的消费目的,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医疗美容机构作为营利性组织,若其服务存在欺诈行为,就诊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一、从医疗机构的性质看,医疗美容机构多以营利为目的,其以提供有偿医疗美容服务为手段而获取利益,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身份特征。

二、从接受服务的性质上看,医疗美容服务对象则多是对自身容貌、体型等有进一步美化要求的人群,目的在于优化感官感受、提升生活品质,医疗美容服务具有较强的可选择性和非必要性。现代生活中,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人的生活消费需要已超越了基本吃穿住行,而是更多关注于个人形体、外貌、能力等多方面的提升,出于该部分需求而购买的服务,也应当认定为日常消费行为。

三、从立法宗旨来看,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目前,我国医疗美容行业就诊者与诊疗机构地位优劣悬殊,一方面,就诊者于诊疗机构信息不对等,就诊者缺乏医学知识,对诊疗流程及风险知之甚少;另一方面,医疗美容行业资质不齐、夸大宣传、恶意欺诈等乱象频发,亟待整治。将医疗美容纳入消费领域,要求医疗内容机构对其不当经营行为承担更为严苛的责任,有助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网络销售宣传不实,应“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0年10月4日在淘宝网XXX商家经营的“XXXiPad自营店”购买平板电脑一台,商品类型表述为“iPad2018(9.7寸)128G经济款;WIFI+4G插卡版”。商品展示页显示“全新未拆封、支持官方验货、店铺保修1年”,在李某询问是否正品时,XXX商家淘宝客服回复“都是全新原装官换机,原装正品的,质量保证,支持官方查询的”,订单编号为128496441871******,李某实付2348元。李某在收到涉案商品后,查看到序列号为GG7WX0A6J***。后李某致电苹果公司客服电话查询商品信息,苹果公司客服通过涉案商品的序列号查询到该序列号的iPad内存为32G。李某诉至法院,要求XXX商家退还货款并按照商品三倍价格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XXX商家在销售过程中称销售的是全新、原装正品,经李某向苹果公司客服查询得知该序列号对应的iPad的内存为32G,可以认定XXX商家向李某出售的iPad实际为经过扩容的机器,属于销售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商品。XXX商家宣传介绍涉案商品各项指标的行为,足以使李某对其购买行为产生误导,对其购买目的产生实质性影响,使其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XXX商家在销售案涉商品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故法院对张某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络购物因其便捷、性价比高等优势,成为群众生活消费的重要途径,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虚假宣传、网络欺诈等乱象丛生。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对于销售的商品做虚假宣传,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给予三倍于原价的赔偿。消费者在网购时,应当选择正规、信誉好的平台及店铺进行购物,切莫因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当然,网络平台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应当发挥重要作用,对入驻平台的经营者的资质及商品合格证件等承担应尽的审查义务,网络平台若明知或者应知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预付卡”变“废卡”,经营者应退还相应费用

基本案情

昆山XX公司启东店开展体育运动培训,该店经营期间对外办理会员卡业务,消费者以预付方式充值会员卡进行消费。朱某与该店签订《南冰轮滑会员入会协议》,在该店办理会员卡、购买六个月无期限轮滑课程,价值2700元,但因个人原因一直未开卡。2021年10月,该店张贴《通知》,称因与商场合约到期决定撤店,双方未能就退款事宜协商一致,朱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并昆山XX公司启东店退还课程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昆山XX公司启东店撤店停止营业,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昆山公司启东店构成根本违约,朱某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返还会员费,系行使合同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合同符合解除条件,确认双方合同解除。会员卡背面对于自动激活会员卡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昆山XX公司启东店未能举证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朱某进行了说明,并尽到提示告知义务,故该条款不能作为双方合同的内容,不能对朱某产生法律约束力。入会协议中关于退费时扣除手续费的条款没有法律依据,且减轻了昆山XX公司启东店的退款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故该条款对朱某不产生约束力。故法院判决昆山XX公司启东店退还朱某课时费及装备费共计2700元。

典型意义

当前,各种预充值会员卡消费模式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的实惠与便利。尤其是近两年新冠肺炎疫情之下,线下培训、健身房、美容美发店等多个营业场所无法正常运营,预付卡纠纷频现。而此类纠纷虽然涉及人数众多,但由于单个个体所涉金额不大,很多人觉得维权成本过高,往往选择放弃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此提醒消费者,遇到预付卡尚在有效期内商家关门停业的情况,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注重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投诉并寻求帮助,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若案涉人数较多、金额较大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为了避免此类纠纷发生,消费者在预充值消费时,应主动、全面地了解商家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选择规模较大、证照齐全、口碑良好、经营时间长且状态佳的商家,对商家推出的各项优惠服务,更要仔细甄别,谨慎选择。为了有效维权,消费者应注意保存好能够证明相关事实及费用交付情况的相关证据,如合同、预付卡、收据、发票、付款记录等。

供稿:市中院民一庭

原标题:《“315”典型案例发布,南通法院提醒:医疗美容、网络购物、预付卡这类问题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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