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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继承纠纷怎么处理 房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22-02-24 来源:司法案例

张某某、孔某某系夫妻,共有五个子女,分别是儿子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张某四以及女儿张某莲。因两位老人没有住处,张某莲将自家与别人置换的一套房屋给了自己父母,当时约定在两位老人去世后,房屋留给张某莲的女儿孙某,此事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张某四都知情表示同意。某年,该房拆迁,房产证办到了张某某名下。张某某的长子张某一借口其儿子结婚没有住处,要求暂时借住该房屋。张某莲和孙某也同意了,后张某一之子一直居住至今。

张某某于某年某20日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孔某某担心自己其他子女不愿意将该房屋还给张某莲,于某年某29日通过某市正诚公证处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属于本人的产权份额公证赠与给外孙女孙某。某年某月27日,孔某某去世。办理丧事期间,孙某就通过父母多次找到其四个舅舅,要求接收遗赠房屋,均被拒绝,双方就此事产生了很大的矛盾。恰逢疫情期间,法院等单位都停止办公,直到x月中旬才逐渐恢复办公,孙某经法院介绍,来到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了解,孙某没有工作,一直在家操持家务,且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根据《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意见》第二项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第六款: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妇女、老年人的婚姻家庭纠纷之规定,决定给予孙某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博弈和律师事务所的叶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了本案的全部过程,发现本案虽然是一起普通的遗赠纠纷案件,但却因孙某是否在法定的两个月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而导致双方争议极大。

经承办律师了解,孙某虽然在其外婆去世后即向其四个舅舅提出了要求接收房屋的请求,但一直是通过语言沟通,很难固定证据。也找过别的亲戚从中说和,但是该人拒绝出庭作证,只愿意出具一份书面证言。经律师引导,孙某想起来其父亲曾于某年某月24日给张某三打过电话并录音,在电话里明确提到了遗赠房屋的事。孙某的母亲也曾和张某二在微信里聊过此事。承办律师在明确孙某的诉讼请求后,收集整理了所有证据资料,撰写了诉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继承该房屋的十二分之七份额。

因诉前调解不成,某年7月3日,该案在某区法院一审开庭。庭审中,原被告争议极大,被告张某一答辩认为该房屋虽然在其父亲名下,但不是其父母的房子,而是他的房子,拆迁时该房屋也是系他出资购买的,其父亲张某某生前也说过这套房子要留给张某一的儿子。孔某某做公证时年岁已大,脑子糊涂了,这份公证不是孔某某的真实意思,房产应当留给张家人。孙某不是法定继承人,且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没有在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口头、书面等方式表示接受遗赠,应视为放弃遗赠。被告张某二、张某三、张某四均同意张某一的看法。

针对双方争议,法庭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案涉房产是否为张某某、孔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原告要求按照遗赠继承该房屋7/12产权,能否得到支持。

承办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一一进行了有力的反驳:

一、争议房产系被继承人张某某和孔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该房屋最早系被告张某莲夫妻给父母居住的,但在双方约定由张某某出资购买该房屋之后,即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拆迁后,被告张某一将该房让其子居住结婚。但其并没有提供任何出资及换房证据,房产就当以登记为准,不管该房产来源如何。张某某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该房产孔某某占1/2份额,其余1/2份额应由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平均分割。张某某的父母早已去世,法定继承人为孔某某和五个子女,应由孔某某和五个子女共同分割,即孔某某应享有涉案房产的7/12,其五个子女各占1/12。

二、孔某某去世前已通过公证的方式将其享有的房屋份额遗赠给外孙女孙某,这一约定合法有效。孔某某之所以将此房赠与给原告,也是因为该房最早是由原告父母给孔某某和张某某居住的。两位老人生前也说过百年之后会将房子还给原告父母。孔某某在公证时也提到了这一点。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孔某某于某年某月27日去世,某月29日安葬后,原告孙某在继承开始后,于某月30日起就委托其父母分别找被告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张某四商谈接受房屋的事情,同时又委托双方共同的亲戚去找张某一协商,但均被张某一拒绝。孙某在法定的两个月期限内一直在通过各种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都可以证实。孙某虽然没有直接向其四个舅舅表达过接收遗赠房产,但通过其父母做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是完全符合遗赠的接受表示的。

因双方分歧较大,没有达成调解意见。最终,法院于某31日做出了一审判决:位于某市某区某某小区房屋产权归原告孙某、被告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张某四、张某莲按份共有,其中原告孙某享有十二分之七的产权份额,被告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张某四、张某莲各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被告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张某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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