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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及家属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发布时间:2022-02-19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某月10日,吴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从某县龙潭驶往平昌路方向,当日16时32分许,途经某县妙高街道平昌路下杭山桥头路段右转弯时,与从某县平昌路驶往叶坦方向驾骑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的周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某县交警大队将此案委托某县求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参加调解的有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以及死者周某某家属(张某某)。

张某某认为周某某本人是某集团的职工,上有父母,下有儿子要抚养,应根据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进行计算,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8余万元,还要加上精神抚慰金,要求吴某某一次性赔偿1400000元。

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吴某某则认为周某某的父母和儿子是农业户口,并居住在农村,不能按城镇赔偿标准计算。

本案争议焦点: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及家属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赔偿?赔偿金额应定多少?

某年某月7日上午,张某某来到某县求和调解委员会交警大队调解室,情绪激动,追问为何本案久久不通知调解,要求尽快调解本案,不然就要去起诉。调解员先安抚死者家属情绪,解释本案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于某年某月5日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无事故责任。目前已安排时间调解该案,让张某某回去等候通知。

某年某月9日上午,组织了第一次面对面调解,资深调解员罗某某主持调解,张某某情绪激动,要求吴某某赔偿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处理事故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400000元,吴某某的代理人表示张某某提出赔偿数额过高,吴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辆有商业第三者险1000000元,交强险11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共计1110000元,而吴某某本人家庭负担重,自身没有赔偿能力,张某某的要求远远超出了他们预计能够赔偿的范围,吴某某的代理人提出具体赔偿多少要回去后商量。第一次面对面调解陷入僵局。

当天下午,吴某某本人来到调解室,向调解员要了该案件赔偿项目清单,并提出死者周某某的父母和儿子都是农业户口,并且都是居住在农村,按理不能按照城镇赔偿标准计算。调解员拿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x】92号通知,向吴某某说明,根据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受害人为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而受害人周某某是元立集团的职工,按时上交了养老保险,符合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吴某某并不接受这个事实,表示如果要按城镇标准计算,就不同意调解。

某年某月18日上午,组织了第二次调解。双方当事人及双方村民委员会领导参与,对于是否按城镇标准计算,双方依旧各执意见,互不让步。调解员及时调整思路,采用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将吴某某与其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领导安排在一起调解,调解员表示浙江省为统一全省法院的司法裁判尺度,依法合理扩大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浙高法[x]9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的指导意见(试行)》,自x年x月1日起施行。该意见第二条规定,受害人为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赔偿。 所以调解员就本案计算标准有法可依,村民委员会领导也表示法律我们大家都应该遵守,并劝说吴某某。最后,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赔偿标准不存在异议。

接着当事人面对面继续调解赔偿金额,经过多轮洽谈,张某某的赔偿要求由赔偿1400000元减少为1280000元,但是吴某某责表示赔偿1200000元已是极限,当天双方情绪不稳定,都不愿意让步,调解中止。

调解员选择了单独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某年x月6日,双方同意赔偿金额为124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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