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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骨折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伤骨折赔偿流程附案例

发布时间:2022-02-12 来源:司法案例

周某某系某商业(浙江)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员工,从事服务台工作。某年某月26日下午上班期间,周某某在办理客户家电产品退货时,不慎将脚扭伤,后至医院就诊治疗,诊断为右足踝及小腿筋伤。同年某月8日,周某某被某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因病情较为复杂,周某某辗转多家医院治疗。某年某月6日,申请人周某某因右踝关节损伤、创伤性关节炎,被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

某商业(浙江)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自某年某月6日支付周某某基本工资后,从某年某月停发其工资。且于某年某月21日,周某某尚处于医疗期内的情形下,单方提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周某某多次找单位协商,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迟迟不予理睬。无奈之下,某年1月,周某某到浙江省某市定海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周某某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周某某作为外来打工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的,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无须审核经济状况。据此规定,定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同意周某某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浙江京衡(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艳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律师受理此案后,经仔细核对证据,就案件的几个争议点发表了庭审意见:1.关于不能报销的医疗费部分应当由谁承担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但并未明确规定超过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由何方承担,也未规定用人单位只要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就可以免除医疗费的支付责任。对于本案来说,超过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由职工自行承担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且若由职工承担,则会产生投保反而获得更少赔偿的结果,这是违背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的。因此,律师认为除非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超出工伤目录范围的医疗费与治疗劳动者所受伤害无关,否则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该部分医疗费。2.关于病假工资是否应当支付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并不是不再享受病假待遇。因为客观上有继续治疗的需要,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继续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医疗待遇是否包括医疗期待遇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周某某主张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医疗期待遇是有依据的。3.关于已支付的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工资能否扣除问题。某商业(浙江)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提出,其支付了24个月的停工留薪工资要求予以扣回。律师提出,停工留薪期间,周某某持续进行治疗。由于其对超过12个月需要经批准延长的规定并不知晓,延误了申请。对超出期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有异议,可以要求鉴定,否则不应予以扣除。因双方对该款项性质并没有明确的定性,且已经实际支付。对该款项到底是补偿的医疗费部分,还是补偿的工资部分,还是赠予申请人的补偿,都没有界定。据此,在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后,要求扣除,律师认为没有依据,也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4.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问题。因周某某病情复杂,医疗期过长,在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确实存在争议。用人单位认为周某某的工伤医疗期过长,对此,律师提出应当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并根据鉴定结论判断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仲裁庭审中,援助律师依法依理为周某某据理力争。某市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听取双方陈述、举证质证后,提出对本案进行调解。经过调解,用人单位某商业(浙江)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支付周某某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周某某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感谢律师的辛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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