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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盖房占用我家公院墙怎么处理,可以要求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2-03-07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某月颍上县某镇谢某某在自家院内建厢房两间,后墙以两家公院墙为墙,同年某月高某某务工回来发现邻居谢某某家建的厢房后墙使用两家公院墙,高某某认为谢某某家建厢房没有与其商讨,并且原公院墙建在沉降缝以西属在高某某家宅基地范围内,对谢某某家新建厢房后墙使用两家公院墙坚决反对,两家为此事发生争执,纠纷发生后,经村、队干部以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员到实地查看,并把此情况汇报镇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村镇规划建设办工作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查看,查看后认定谢某某所建厢房未经某相关部门批准也未与邻居商讨,且后墙盖在两家公共院墙上,属违建,应当拆除。考虑到双方是邻居,镇村镇规划建设办、调解委员会、村委会联合多次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无果。高某某的妻子卢某某认为谢某某没有诚意进行调解,便用铁锤将公院墙上方的墙砸破。谢某某到县某局上访,镇某对谢某某作出处理意见,要求其违建依法拆除,砸墙案件公安机关已经受案,后谢某某为砸墙一事多次到县公安局上访。同年某月10日高某某也到县某局反映谢某某建房某事项。颍上县某局将该案件转到某镇,经领导批示,镇某办将该案件移交到某镇调委会。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卢某某砸墙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谢某某所受损失应如何赔偿?谢某某家新建厢房部分是否要拆除?

接到镇某办的转派单后镇调委会立即指派两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程序、双方权利义务等情况后,高某某、谢某某均表示同意调解。在办理了调解申请手续后,调解员及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核实纠纷的基本情况,详细了解了两家纠纷的来龙去脉后,初步分析认为,高、谢两家的矛盾完全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一是双方当事人矛盾因邻里纠纷而起,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对于过程的陈述基本一致;二是双方当事人虽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但之前两家关系尚可,有一定调解基础;三是谢某某房屋被砸部分损坏情况不严重,造成的损失较小。调解员根据情况拟定了调解方案,着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没有就事论事,而是先讲桐城历史上同是为一堵墙而引发的“六尺巷”故事。“六尺巷”的故事所包含的精神就是互让互谅、包容和谐,“争一争,生纠纷,你争我争,伤情上身;让一让,六尺巷,你让我让,心明眼亮”,先人已经作出榜样,不为此大动干戈,身为后人更要像先人们学习。并告知双方如果走诉讼程序,打官司耗时耗力,更伤邻里情,以后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两家还怎么相处?经过调解员这样一番入情入理的劝导,双方都表示可以作一些让步。看到双方态度有所转变,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逐一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在面对谢某某时,调解员劝导他,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和为贵,尽管其要求赔偿是合情合理的,但也应在适度的范围内,同时指出其要求过高的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劝解谢某某理性维权。在对高某某的劝导过程中,调解员明确告知了《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十九条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表示其妻子卢某某的砸墙行为已构成侵权,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帮助其分析调解是最好的处理方式,而且谢某某也愿意坐下来调解,说明谢某某内心还是想维护两家的和睦相处的关系。同时向高某某承诺,在具体赔偿金额上,调解员保证一定公平公正、合情合理。高某某当即表示可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要求在两家公院墙上厢房以上的花砖拆除,已建的厢房内靠公院墙用单砖从新砌墙并要保持现有厢房现状。鉴于此诉求,调解员及时反馈给谢某某,调解员劝解谢某某,对方已然愿意赔偿,私自建房确有过错,建议其也作出让步,谢某某表示同意调解员观点。

双方均有所缓和和让步后,调解员对损失作出了测算,并开展面对面调解,最终双方对相关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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