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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判刑主要看金额还是人数 传销拉几个人可以判刑

发布时间:2022-02-16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至某年间,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告人焦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史某某、郭某、秦某等人先后在浙江省某市、嘉兴市等地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并先后来到某市开发区某村、某小区等地组织、发展传销活动,从中非法牟利。该传销组织以“1040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为名,宣传“投资69800元即可赚取1040万元”的投资回报,要求参加者以认购第一份3800元,之后每份3300元,共21份总额69800元为加入资格,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份额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按照“五级三晋制”逐级形成“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和“老总”的等级格局,形成了一定的组织架构。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共计发展下线60余名,层级超过三级。

秦某因涉嫌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在现居住地候审。某年某月27日,秦某来到某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于某年某月27日,指派浙江东某律师事务所钱行、钱益两名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受援人秦某在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谈受援人秦某并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查阅、复印了诉讼文书及案卷证据材料,并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对案情有了基本的了解,受援人秦某供述与《起诉书》认定事实基本一致,但有几点出入:一是秦某没有从发展的下线收到提成;二是秦某从没有参与组织内的任何会议和活动;三是秦某虽担任申购总管一职,但仅发展一名下线且为其妹妹,秦某实际工作并不能证明其就属于积极参加者,其既不是传销组织发起者,也不是组织领导者。之后,承办律师又认真细致地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和整理,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在征询了受援人秦某的意见后,确定了做罪轻辩护的办案思路,并认真撰写了辩护词和庭审发问提纲。

某年某月11日,某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受援人秦某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针对本案的焦点,也即秦某担任申购总管一职,能否据此认定秦某为管理人员,并在组织活动中起到主要作用,承办律师发表了四点意见:1.秦某并非亲友介绍参加组织,而是通过微信交友,经人蛊惑才加入组织,秦某的加入是盲目的;2.秦某担任总管到执行任务,均由他人摆布,其工作方式是被动的。且秦某担任总管一职只是个帮组织办事的名头,本案传销组织管理随意,结构松散,没有严格管理标准,秦某的地位与作用并没有特别之处,实质与底层业务员一样,其并不知道整个组织的运作,并没有传销概念;3.不能因为受援人秦某的职务名称与“管理”沾边,就认定其是传销的管理者,更不能据此认定其在组织活动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属于积极的参加者,其既不是传销组织发起者,也不是组织领导者,依然属于从犯,且属于次要从犯;4.秦某在组织活动中仅发展一名下线,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其量刑幅度虽在5年以下,结合其从宽量刑的犯罪情节,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可以判处3年以下刑期,完全具备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秦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在审判阶段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某年某月25日,某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对受援人秦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此,秦某获得罚当其罪的判决,权益得到了较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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