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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海外生子抚养权纠纷争议案例

发布时间:2022-02-12 来源:司法案例

小菲系非婚生女,其父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菲出生后不久,其父母感情破裂,母亲在小菲满月后就到国外工作和生活,父亲因为工作原因无法独立抚养小菲,便将小菲带回国内由小菲爷爷抚养。但小菲是非婚生女,出生在国外,没办法办理落户手续,就学时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小菲马上要准备新学期入学,同时需要更换学区,所以小菲的落户问题迫在眉睫。

某年某月4日,小菲爷爷来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确认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事宜。《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涉及婚姻家庭等与民事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追索抚养费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根据上述规定,小菲的案件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法援中心立即受理了小菲爷爷的援助申请,并指派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洪荣华担任该案件的代理律师。

援助律师了解到,如果小菲要落户,必须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等司法程序来确定其抚养权归属问题。但本案中,小菲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不应当是其爷爷,而是其父亲或母亲,但其父母居住在国外,小菲的出生医学证明也是国外的出生登记摘要证明。如果小菲父亲作为委托人,委托人的授权以及其本人签署的民事起诉状需要去当地的驻国使领馆进行公证,小菲的国外出生登记摘要证明也需要翻译和公证。同时,由于小菲父母是同居关系,还需要开具在同居期间在当地未办理婚姻登记的证明。

为此,援助律师协助小菲的父亲办理了材料的公证和翻译,并在收集必要证据后,将材料送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立案,提出“判令非婚生女小菲由原告(即小菲父亲)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的诉讼请求。但起诉后又出现了新问题,小菲的母亲常年在国外无法正常送达诉讼材料。援助律师通过多方努力,终于联系上了小菲母亲,小菲母亲表示同意将抚养权交由小菲父亲,但其无法回国参与本案的调解或开庭。援助律师帮助小菲母亲办理委托公证,由其外祖父参与涉外抚养权纠纷的调解。2018年1月23日,援助律师以及小菲的外祖父在瓯海法院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小菲由小菲父亲抚养,抚养费由小菲父亲自行负担。小菲爷爷于次日便为小菲办理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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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抚养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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