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柠檬兄弟公关官方网站!

咨询热线:

400-1166-957

经济合同纠纷

签订承揽合同后按月发公司是否属于劳务关系

甲公司与乙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砖厂承揽合同》对双方主要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乙负责水泥砖的生产任务和所有劳务,甲公司负责按月支付工资。本案中,乙的义务是向甲公司供给劳务,甲公司以乙提供的劳务向其支付对价,合同虽约定乙要完成一定数量的砖匹生产量,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双方为承揽法律关系,从双方的权利义务构成来看,原审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并无不当。甲公司对乙提供的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的工资表加盖公司印章进行了确认,乙向法院提交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亦能够与工资表相互印证,可以证实甲公司欠付乙劳务费。甲公司主张支付的款项已超过乙应得数额,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未能举证证明已向乙按照工资表记载的数额足额支付劳务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甲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甲公司的再审申请。(判决文书网)


你觉得这篇文章怎么样?

0 0

400-1166-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