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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

房地产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房屋质量问题能否退钱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甲公司对案涉楼盘的宣传行为,应视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并未纳入合同有效组成部分,甲公司已经通过加黑、加粗、斜体等方式多处强调,某主张涉案合同系格式条款,理据不足。某与甲公司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案涉楼盘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当之处,但并未使购房人对其所购房屋的质量、成交价格、地段、环境等实质内容产生错误认识,甲公司也提交了其宣传所依据的信息来源。其次,某提出房屋质量瑕疵,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且质量问题可以由甲公司通过修复等方式解决,涉案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再次,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甲公司的宣传瑕疵、房屋质量瑕疵行为给某产生了实际损失,某关于房价因此下跌等证据不足。综上,本院认为某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五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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