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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柠檬兄弟公关谈拖欠工资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2-04-08 来源:司法案例

杭州柠檬兄弟公关谈拖欠工资如何解除劳动合同,甲中和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向法院提交其与公司财务及青鸟财务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王除了每个月固定的月工资外还有口碑、绩效及推荐就业奖金等其他收入;王每月固定工资3000多元,甲公司拖欠王大概6500元。甲公司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王确实存在口碑提成,但是甲公司只是延迟发放,没有拖欠工资的主观故意。王提交搬迁公告及高德地图截图,证明甲公司存在搬迁的事实且造成了王上班的不便,也是王离职的原因之一。

甲公司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存在搬迁的事实,但是地址的变更不能构成王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王提交与人事经理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王签署了两份降薪协议,2020年3月至5月的工资按照80%的标准发放,但是降低的工资未体现在银行转账支付工资部分而是体现在现金工资中。甲公司每月向王银行转账支付的仅是王的部分工资,王1-6月的现金工资部分是2020年7月15日转账支付,支付的数额就是王1-6月工资总额乘以80%后减去银行转账支付部分工资。甲公司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一审庭审中,关于王的月工资标准问题,王与甲公司各执一词。王主张其每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左右,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每月3000元(银行转账发放)+绩效工资(每月1400-2000元,现金发放)+口碑提成(每年约15000元,根据推荐学员报名人数200元到1000元不等,2019年5月30日前是现金发放,之后是微信转账支付)+推荐就业提成(按推荐就业人数每年年终现金发放,金额为10000-20000元)+餐补每月220元+电话补助每月80元;甲公司主张王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提成,基本工资为每月3100元,提成包括就业提成、招生提成、绩效奖金等其他费用,两项之和为每月4000多不到5000元左右。

经法院释明,甲公司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仅提交了王基本工资的工资表,未就王的全部工资支付记录提交证据。王对工资表的真实性不认可,称该表格是甲公司单方面填写,王从未见过,且表格中仅反映了王打卡发放的工资,奖金部分没有体现;甲公司存在恶意拖欠工资行为,是在王提起仲裁后才补发了拖欠的工资;王的绩效是每月以现金形式发放一次,口碑奖金在开班12课时后发放,就业部分每年放假前一天发放,这些款项领取时王都有签字,但是甲公司开庭审中认可存在这些奖金且没有提供相应证据。

另一审庭审中,王某明确其与甲公司解除理由中拖欠工资一项指的是甲公司拖欠其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基本工资以外的工资。王某与甲公司均认可王某前述期间的基本工资均晚一个月发放,工资数额与之前的标准一致;基本工资以外的工资于2020年7月15日一次性足额发放。关于晚一个月发放基本工资的原因,甲公司主张系因为疫情影响,现金流不充分,且与员工协商过。王某称甲公司未与其协商过前述事宜。关于2020年7月15日一次性发放工资的构成,王某主张是2020年1-6月期间基本工资以外的工资(原现金发放部分),甲公司主张是2020年1-6月期间的提成工资,数额是公司估算出来的。甲公司称王某存在提成工资,是随工资一起发放,但之后受疫情影响资金回笼慢,导致提成无法核算。疫情期间,学员产生大批退费,造成资金问题,也造成公司在计算提成方面客观不能,故按固定标准向王某支付了提成工资。王某于2020年7月5日向甲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的微信中载明的解除理由是:公司拖欠工资,变更后的工作地址不在劳动合同约定办公范围内。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甲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王某2020年1月至6月工资的情形,王某据此提出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之规定,甲公司应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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