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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证据不足如何处理 刑事证据不足的案子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03-05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某月的一天清晨,杨某某下夜班回家,发现与他共同生活的岳母吕某某在家中遇害,当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现场勘查,发现吕某某系被人捂死,现场无踩踏和攀爬痕迹,排出外人入室盗窃杀人可能性,认为杨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过讯问,杨某某作出了杀害其岳母的有罪供述。公安机关遂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检察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刑诉字(某)第xx号起诉书指控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某某因妻子外出长期打工不归,而对于其一起生活的岳母心生厌嫌。某年某月12日,杨某某将其妻穿的一件旧连衣裙欲送给姘妇许某某,次日发现连衣裙不见了,杨某某怀疑是岳母藏了起来,遂迁怒于岳母。晚饭后,杨某某蒙生杀人歹念,乘岳母熟睡之际将其捂死,并伪造了盗窃杀人现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判决后,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某年某月7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某某服刑于巢湖监狱后,多年来一直坚持申诉。某省人民检察院接到杨某某申诉后,建议某省高院再审此案。某年某月,某省高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由于杨某某没有辩护律师,某省高院派员将通知辩护函送到省法律援助中心。省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非常重视,当天就开会研究决定指派省中心丁明律师和某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宏旗共同承办此案,及时介入为申诉人杨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案件后,深感案情复杂,责任重大,迅速展开一系列认真细致的工作。接受指派的第二天,承办律师就到省高院审监庭与承办法官见面并递交了相关手续。当得知案卷被省检察院调阅,随即又赶到省检察院向承办检察官了解案情并复制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又赶到省高院提出复制光盘的要求,承办法官给予复制了光盘,但限期返还。承办律师通过反复细致查阅案卷,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并仔细观看、聆听并逐字逐句核对同步讯问录音录像,不放过一丝疑点。审查完同步录音录像并制作了记录,承办律师再次赶到省高院向审监庭庭长当面汇报观看录音录像后发现的几个关键问题,指出从录音录像的时间、杨某某的供述和笔录存在的不一致、录像中杨某某的精神状况等迹象判断此案当年在侦办过程中存在非法取证的嫌疑。其后承办律师多次会见在监狱服刑的杨某某,仔细听取他的陈述和辩解,特别是他做有罪供述的整个过程。庭前积极主动与承办法官和检察官多次联系,就相关案情和证据疑点进行沟通。通过阅卷和核对同步讯问录音录像,承办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对杨某某的讯问确有程序违法之处,并在省高院主持召开的庭前会议上向法院递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本案关键物证连衣裙没有提取到,原审判决认定某年某月12日,杨某某欲将其妻穿的一件旧连衣裙送给许某某,13日发现连衣裙不见了,杨某某怀疑是岳母藏起来了,遂迁怒于岳母,晚饭后蒙生杀人歹念。通过梳理证人证言,承办律师发现,某月13日,许某某准备出门打工,为防止被丈夫何某某发现阻止她外出,就将一个装有这件连衣裙和其他物件的黑色塑料袋,拿到杨某某家中,叫杨某某帮她收好。杨某某将这个黑色方便袋挂在自己床后面的一根竹竿上。因此,根本不存在杨某某因为找不到裙子怀疑并迁怒岳母,从而将其杀害。侦查、起诉包括一审时均认定杨某某是因为找不到连衣裙,迁怒被害人,将被害人捂死,显然与事实不符。

在审查证据材料时,承办律师注意到有证人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杨某某最后一次离开家到邻居家看电视,且证人证言对当天的电视节目有较为详细的描述。为了确定案发准确时间节点,排除杨某某的作案嫌疑,承办律师决定从细节入手,查找16年前案发当天的某卫视节目播放单,从作案时间上对原审判决认定杨某某的作案嫌疑提出了质疑。杨某某供述是在天黑杀人,承办律师根据气象资料显示当天天黑时间对原判认定的作案时间进一步提出质疑。对于原判决、裁定据以定案的法医鉴定,承办律师也发现问题,并当庭举证证明鉴定书认定的死亡原因法医病理学依据不足,死亡时间的推断不准确。承办律师通过综合多组证据举证来证明杨某某没有杀人动机、没有作案时间,其有罪供述内容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且多处内容不符合逻辑,不符合常情常理。

某年某月29日,某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围绕本案疑点,结合证人证言、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进行细致地发问,从而印证杨某某没有作案时间和作案动机。通过庭审发问、举证质证和多轮发表辩护意见,鲜明完整地展现了原审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现场勘验获取的数据,承办律师当庭通过现场演示的方式,来证明本案不能排除外人入室杀人的可能性,达到了非常好的庭审效果。

本案主要辩护观点:一、杨某某没有作案时间。原审判决、裁定认定杨某某具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充分。二、杨某某为人老实,对岳母很孝顺,没有杀人动机。原审判决认定杨某某因为琐事厌嫌被害人而将其杀害的证据不充分。三、杨某某有罪供述内容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且多处内容不符合逻辑,不符合常情常理。本案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杨某某有罪供述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四、本案没有客观证据直接指向杨某某,除了杨某某有罪供述之外,也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杨某某实施了杀人行为,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也找不出与杨某某有任何的关联性。五、原审判决、裁定排除外人入室杀人的可能性没有充分证据支持,不具有唯一性。

某年某月11日,某省高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认为原判认定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庭宣告杨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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