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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警示约谈与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25 来源: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三个必须”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属地和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及时警示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安委〔2018〕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有关单位。

第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监管责任。

第二章 警示通报

第四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机关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通报:

(一)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均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

(二)单项事故死亡人数超过该项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2人以上的;

(三)3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同类型一般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除外);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六)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责任追究超过半年未落实的;

(七)未按要求完成上级重大工作部署的;

(八)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出现监管盲区或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

(九)存在行业性、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矛盾的;

(十)承担专业安委会办公室职责的区级部门未认真履职,未落实相关工作制度,未及时研究并推动解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区安委办认为需要警示通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对符合警示通报情形的单位,由区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审核后(见附件1),由区安委办签发《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见附件2),并在全区进行通报,同时抄送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单位)。

第六条  被警示通报的单位,应分析问题原因、制定工作措施,并于收到警示告知书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反馈单》(见附件3)报区安委办。

第三章 警示约谈

第七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因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标准的;3个月内发生3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除外),由区安委会主任对事故发生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区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主任或指派副主任对存在问题的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同一年度内第二次被警示通报的;

(二)所辖(属)地区(行业)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同类型一般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除外);

(三)发生危化品、城镇燃气、油气管道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

(四)对警示通报提出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问题依然突出的;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区安委办认为需要警示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区安委会主任主持的约谈,由区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区安委会领导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区安委会副主任主持的约谈,由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区安委办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十条  约谈经批准后,区安委办签发《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见附件4),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警示约谈由区安委办负责邀请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应急管理局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被约谈单位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相关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并于收到《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反馈单》(见附件5)报区安委办。

第十二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人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作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见附件6)。

区安委办应安排专人作会议记录,并形成约谈纪要,参加人员在约谈纪要上签名。约谈纪要抄送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

第十三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单位应认真落实约谈工作要求,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区安委办。区安委办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监委和组织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被警示约谈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对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不力的或年度内被警示约谈2次以上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对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不力的或年度内被警示约谈2次以上的区级机关有关单位,年度区级机关目标管理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分值为零。

第四章 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街道),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

第十六条  对因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符合问责情形的,按规定对相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同类型”事故是指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所分的20类事故类型: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它伤害。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事故”是指工矿商贸、建筑施工、渔业船舶、水上交通、生产经营性火灾等事故。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是指省领导或市主要领导作出重点批示的,或者被市级以上主要媒体连续负面跟踪报道的,或者引起群体性事件或集体上访、静坐、罢工等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党和国家领导人作出批示的,省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作出批示并派调查组查处的,被国家部委以上发文通报、中央主要媒体负面报道或形成重大舆情热点等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2015年8月21日发布的《中共鄞州区委办公室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警示约谈与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鄞党办〔2015〕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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