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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爆炸造成一死二伤重大事故赔偿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2-02-15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某月3日早上7时许,曾某前往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某村经营户梁某的承租房内灌煤气,梁某将煤气倒灌(大瓶灌小瓶)后,曾某把煤气瓶装在自驾的二轮摩托车车架上,因突逢天下大雨,曾某就在梁某的煤气店门口背朝外避雨。梁某灌煤气的承租房前间用于灌煤气,后间用作厨房。突然,煤气发生爆炸,梁某妻子当场死亡,梁某小舅子大面积烧伤,并造成在门口避雨的曾某全身多处烧伤。

曾某受伤后被送往台州市中心医院医治,住院70天,医药费共计117,099.42元。曾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受到意外伤害,根本无力承担巨额医药费,曾某付了12816元,梁某付了20000元,其余医药费全由政府垫付。伤愈后,曾某经台州市博爱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曾某认为自己是受害者,由于梁某违规操作导致受伤,依法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曾某经好心人的告知,可以通过司法诉讼主张权利,没钱打官司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某年某月16日,曾某来到台州市金清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法律援助。援助站工作人员了解案情后,及时为曾某办理相关的法律援助手续,并将案件上报至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接到上报后,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审批并指派台州市金清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王卫力办理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人接受指派后,根据曾某提供的相关证据,立即书写诉状,并递交法院立案。考虑到曾某家庭经济困难,承办人同时向法院提交《诉讼费缓交申请书》和《调卷申请书》,要求法院调取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某年某月21日,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庭审,梁某缺席,加上法院也没有调取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导致案件无法判决。之后,法院于某年5月8日调取了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承办人阅卷时发现梁某的煤气是由路桥某液气站提供,立即向法院提交《要求追加被告申请书》。法院经核实后准许追加被告,并定于某年某月19日进行第二次开庭。承办人通过梁某所在地的村委会干部联系梁某后,梁某和追加被告路桥某液气站一起出庭应诉。

经庭审,路桥某液气站和梁某之间没有直接的供销关系,是通过其他煤气点转到梁某处,本案的主体又陷入困境。考虑到案件判决后会对曾某不利,曾某当庭主张调解,以便早日得到赔偿款。因侵权纠纷的法律规定是按照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判决,主体不符仍坚持诉讼有可能会被法院驳回,所以调解是最好的解决途径,并且追加的被告表示愿意进行人道主义补偿。各方当事人在此案纠纷未判、归责不明情况下均主动表示各自承担些损失,大家都希望友好调解,不伤和气,尽快解决纠纷。法院调解时,梁某表示经济困难无力赔偿,旁听的朋友均说凑钱给梁某,法院和法律援助承办人也做路桥某液气站工作,路桥某液气站同意承担30000元,约定款项于某年8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某年7月20日作出(某)浙1004民初9132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被告梁某愿于某年某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曾某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路桥某液气站愿于某年8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曾某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若被告梁某逾期付款或付款不足,则原告曾某可按赔偿款总额50000元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

调解后,某年某月15日,路桥某液气站支付了30000元。梁某因朋友没有凑钱给他无力支付,法律援助承办人为曾某写好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前,曾某来找承办人王卫力,王卫力马上打电话给梁某,梁某要求给其机会,缓一个星期支付。王卫力做曾某工作,曾某同意了梁某的请求。一个星期后,曾某仍没有收到梁某的赔偿款,承办人王卫力又打电话给梁某,梁某说自己向兄弟借了10000元,自己在某省打工积蓄3000元共13000元已付到法院,余7000元自己领来工资后保证在今年10月底前付清。曾某也表示同情,同意暂缓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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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煤气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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