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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船员工资解决案例 船老板不给船员工资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02-09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11月起,船员王某某受雇到“某得”轮工作,担任二副职务。某年某月17日,王某某随该船从中国青岛港启航前往日本各港口,运输化肥等货物。某月12日,“某得”轮在日本川崎港锚地抛锚避台期间,因受台风影响即主机突发故障导致该轮失控沉没。“某得”轮上多名船员包括王某某的哥哥王国其在该次海难中不幸遇难,王某某经日本海岸部门救助获救。事故发生后,该船船东及管理人未对王某某进行妥善安置。后经中国驻日领事馆帮助,王某某才于同年某月1日回到国内。及此,“某得”轮船东及管理人尚欠王某某自某年8月起的在船工资十余万元,也未赔偿其海难中财产损失及报销遣返费用。王某某经自行多番催讨无果遂将相关情况反映至相关部门。
     某年5月,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将此案反馈到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王某某劳动争议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即指派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邵吉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立即找王某某面谈详细了解情况。在获悉到“某得” 系巴拿马籍货轮、船东系注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单船公司(某得海运有限公司)后,承办律师也在宁波海事局等部门的帮助下进一步核实“某得”轮的所有权、船舶光租、管理等船舶信息,并查询到该次海难发生后,保险公司早已向船东做了船舶全损理赔。基于已掌握的材料,承办律师研究分析船员劳动/劳务合同项下船员主张劳动报酬以及人损事故赔偿等的不同法律基础和可行诉讼路径。考虑到诉香港船东可能存在立案、管辖、执行等方面的障碍,承办律师根据王某某系于2019年1月受“某得”轮管理人瑞航国际海运有限公司(香港注册)董事陈永祥的招募上船工作,并由陈永祥个人账户每月向其转账支付工资报酬的事实,认为陈永祥个人雇佣王某某上船工作可能构成船员劳务合同关系,并据此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陈永祥向王某某支付欠付的工资、海难中财产损失及遣返费等费用。
    虽然援助律师多次与法官多次沟通本案事实方面的特殊情况,并经宁波海事法院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协商此纠纷,但被告最终拒绝给出调解方案。某年7月,宁波海事法院在综合全案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一审判决,基本支持了船员的诉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05000元、遣返费1355元以及赔偿财物损失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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