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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中院发布民事,行政工作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13 来源:宿州中院

案例一:王某某与阚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5日王某某与阚某某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1月7日生育一子阚某甲,随阚某某生活,阚某甲系肢体一级残疾,无法自行站立,也无法通过言语进行意思表达,眼睛存在先天性缺陷,需要有人护理照顾。王某某分别于2019年4月、2020年3月两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二人仍未能和好。王某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阚某甲由阚某某抚养。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王某某与阚某某离婚,阚某甲由阚某某抚养,王某某每年支付抚养费8000元至阚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阚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对于孩子抚养问题产生巨大分歧。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维持一审法院准予王某某与阚某某离婚的基础上,改判阚某甲由其父母轮流抚养,每人抚养三年至阚某甲独立生活之日止,二人在抚养阚某甲期间,抚养费自理,但因治疗阚某甲所产生的医疗费由二人平均分担。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的离婚案件,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能因为离婚而拒绝承担抚养的义务。本案二审法官考虑到阚某甲需要有人长期护理照顾,父母一方长期单独抚养确实存在困难等实际情况,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打破常规,灵活适用法律规定,合理把握裁判尺度,判令阚某甲由父母轮流抚养,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刘某诉宿州市某管委会履行拆迁补偿协议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3日,刘某与宿州市某管委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载明刘某被征收房屋172.89平方米,补偿单价470元,补偿金额81258.3元、装潢与附属物补偿39922.5元、搬家费1037.34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8672.12元、签协议奖10373.4元、搬迁奖5186.7元、搬家补助2000元合计158450.36元;并约定安置按相关文件执行。2014年,宿州市某管委会向刘某拨付了包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搬家费、签协议奖、搬迁奖、搬家补助及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合计60594.62元,在2017年又将剩余的临时补助费和超期过渡费16982.29元拨付给了刘某。在实际安置中,刘某选择了产权调换的方式,获得某小区面积为101.86平方米、74.92平方米的住房两套,2020年7月,刘某按其签署的结算清单向宿州市某管委会支付安置房结算款80200.57元。后刘某认为宿州市某管委会未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对刘某的房屋进行补偿,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宿州市某管委会给付拆迁补偿款158450.36元的剩余部分尾款97855.74元。


二、裁判结果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规定,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按照安置人口的人均45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按拆迁房屋重置价基础上增加50%实行货币补偿。该案中,刘某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合计172.89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超过了45平方米,应安置面积为135平方米,超出部分的37.89平方米按拆迁房屋重置价基础上增加50%实行货币补偿即26712.45元(该笔费用已与刘某后期实际安置应支付的奖励面积、超出安置面积的房屋价格、楼层差价相抵扣)。刘某选择的是产权调换方式进行的安置,宿州市某管委会已实际履行协议,刘某不再享受应安置面积135平方米部分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款,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按照补偿方案规定,房屋的补偿金如何支付应当依据被征收人系选择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如选择产权调换,支付补偿金时应扣除按人口安置的房屋面积,如选择货币补偿,则按照全部面积予以补偿。刘某实际上选择了产权调换的方式,其要求按照协议上载明数额支付房屋补偿款项的请求不能成立,且回迁安置房结算时已经对协议约定的相关款项进行据实核算,刘某亦签字予以认可,足以证明双方对于协议已履行完毕达成合意,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政府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力度也不断加大,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作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的一项重要方式,由协议签订而引起的撤销、履行、确认无效等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不能对未来发生的各种情况都作出充分的预见,所以在协议中出现某些问题是在所难免的。本案中,双方产生争议的原因在于行政协议未明确约定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刘某在已选择产权调换并已据时结算的情况下,仍然要求按照协议约定货币补偿方式履行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系政府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的合议,在约定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作为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与契约性的双重属性,双方的意思自治应当受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限制与约束。在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中,宿州法院积极回应诉求,实质性化解行政协议争议,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行政机关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指出,充分发挥监督促进作用。


原标题:《【典型案例】宿州中院发布民事,行政工作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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