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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指导性案例(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2-01-12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广州市钱大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价格违法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登记了“钱大妈精选商城”小程序,该小程序可以提供商品线上交易服务。小程序提供的商品交易依托钱大妈集团的供应链、线下渠道,共同完成商品交易过程。根据现场检查,发现“钱大妈精选商城”平台展示的商品价格信息、促销信息、商品销量信息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商城上架销售的商品“广垦花生油5L/桶”,展示价格信息为“¥89.9¥158”;“德国康巴赫304不锈钢蜂窝炒锅”,展示价格信息为“¥199¥499”。还有多个商品标有划线价,平台未在商品页面标明划线价的含义。经查询后台销售数据,商品均未以上述划线价格销售过。当事人在商品销售页面中显示的划线价,容易让消费者以为是商品原价,划线价与实际销售价的对比,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商品价格有较大的优惠幅度,而最终促成交易。当事人在商城上架销售的商品“鲜鱿鱼(盒)”标识有“限时8.7折”,展示价格信息为“¥13.79¥15.85”,商品“进口无籽红提240g±20g”标识有“限时8.5折”,展示价格信息为“¥10.12¥11.9”,上述商品页面均未标明折价促销期限,且未注明折价基准。当事人在商城中上架销售的部分商品展示了已销售数量,其中“进口加力果400g±40g/份”显示已售54670件。经查,该商品所显示的销量数据并非真实销量数据,在后台中该销量数据是虚拟销量,而虚拟销量是由真实销量加上固定销量组成,固定销量可以人为修改。现场检查时查询后台数据,“进口加力果400g±40g/份”的固定销量设置为50895件,因此该商品真实销量只有3775件。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对上架商品标注无依据的划线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在促销活动中未标明折价促销期限,未注明折价基准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过后台设置虚拟销量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



指导意义:本案查明的三个违法行为,是生鲜电商容易触犯的三种违法行为类型。本案清晰地展示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价格标注和价格促销中有关价格欺诈和不规范促销行为的认定,并通过查明后台数据信息,揭开了当事人展示虚假销量数据的真实情况。执法机关对违法经营者及时恰当地进行了行政处罚,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其他经营者的警示教育。



深圳市智硕云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官网(www.weixinqunkong.com)、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宣传推广适用于某短视频软件的“智硕云”群控管理系统,并就该系统对外进行招商合作,招募代理商,销售牟利。该系统由电脑PC端“总控台”和手机移动端某短视频APP构成,通过电脑PC端向被控手机移动端某短视频APP群发点击指令的方式,同时对多个某短视频APP虚假账号进行批量登录和群控操作,实现批量模拟刷视频养号防封号功能、批量关注某短视频APP大V视频及粉丝、批量私信某短视频APP粉丝、批量评论、自动批量发布作品等功能。



当事人宣传推广运营的“智硕云”群控管理系统实质上是利用投诉人公司构建的某短视频APP生态系统市场成果,为自己或他人不正当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得竞争优势,不仅严重干扰某短视频平台基于完播率、评论数、点赞数、分享数等若干指标的精准分发机制,而且制造了大量的虚假访问、流量,妨碍、破坏了某短视频平台的评价体系和产品的生态环境,降低某短视频平台真实用户对其的评价和粘性,进而影响该短视频平台的商誉,削弱投诉人的竞争优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利用“智硕云”群控管理系统,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0万元。



指导意义:本案是查处新类型、新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件,也是我省市场监管部门首次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兜底条款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处罚。执法机关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对案件定性进行了充分的说理论证,该案的成功查处对全省各地查处同类型案件起到很好的示范指引作用。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虚假用户评价案



基本案情:经查,2020年10月13日至2021年5月17日期间,当事人利用山姆会员商店APP线上销售商品,在“我的评价”中,当用户未及时对真实交易的商品作出主动评价时,APP后台系统则会自动默认五星好评,并将默认五星好评自动计算在好评率里进行展示,存在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万元。



指导意义:“默认好评”并非真实用户评价,虚假的好评率数据是对既有消费评价的曲解,并将对潜在消费者形成明显的误导,构成虚假宣传。执法机关查明后台数据的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类行为定性处罚,既清楚地表明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平台数据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处理意见,又通过案件指导规范电商平台的评价系统,起到“以案释法”的良好示范效应。



邦赢(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直播平台进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经查,2021年7月4日、11日,当事人主播在为广州某服装商行等两家公司直播带货活动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推广文案,在直播带货中宣传:“…我今天给你们上一个全场最大品牌,哦,它不算最大的,但也非常知名了…”,“…你们去任何地方买都没有低于这个价的。”“…桑葚干含有丰富的花青素,花青素是自然界最牛的抗氧化剂…”等。在推广桑葚干时,某主播还声称“…直接吃泡着喝都可以,吃完后你的这里那里(手势指向脑子,心),包括背后那里(手势指向肾),发动机越来越好,还有这里(手势指向眼睛)都好,…”。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依据和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40万元。



指导意义:该案是对在直播营销过程中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事后的监管处罚,是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有力举措。该案的成功办理为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监管执法提供了可参考的做法。



汕头市创众视标科技有限公司、林某佳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汕头市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权利人)向汕头市市场监管局投诉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侵权人为汕头市创众视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该公司股东三人及机械工程师林某佳均为投诉人的前员工。



执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当事人的相关电子数据文件进行了取证。经对提取的电子数据文件分析,发现当事人的机械工程师林某佳使用的电脑硬盘内存放有标识权利人公司字样的“七喷枪总成”、“九喷枪总成”设计图纸共79页。其中“九喷枪总成”有4张图纸是林某佳将图纸中的权利人公司改为“汕头创众视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存放的中普(邯郸)钢铁有限公司项目设备“龙门架钢板标识机”上的九喷枪总成,及其他标识设备上的七喷枪总成进行拆卸、扣押。随后将提取的电子证据及扣押的喷枪总成送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权利人的七喷枪总成和九喷枪总成设计图纸所包含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双方全部设计图纸具有同源性;产品具有关联性。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权利人的七喷枪总成和九喷枪总成设计图纸所包含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商业价值,且权利人对该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所述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70万元。当事人员工林某佳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对林某佳处罚款38万元。



2021年6月1日,权利人向执法机关提交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显示因当事人侵犯其商业秘密行为造成其销售利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91.49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法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指导意义: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的创新和长期发展至关重要。本案中当事人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其在职期间所掌握的权利人的产品技术信息(设计图纸),为当事人生产同类产品,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其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仍获取和使用该商业秘密,从而为自己获得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执法机关及时开展调查处理,着力破解取证固证的难题,成功办理了该案,并根据权利人的损失情况,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现了行刑有效衔接,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提供了范例。



张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2020年9月,执法机关收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的举报,反映张某涉嫌非法获取该公司商业秘密,接报后执法机关立即启动调查。经查,张某原在权利人公司担任主管职务,于2020年4月底离职后,教唆权利人的在职员工石某通过公司电子邮件向其提供11份文件,教唆权利人的在职员工谢某通过微信向其提供12份文件。据其供述,其获取上述涉及文件的目的是用来学习,并非受新公司的指使,也未将所获取的信息运用到新公司的工作中。张某未将获得的文件向第三人披露、使用。



经查,执法机关认定:(一)张某通过权利人员工石某、谢某获取的文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张某向石某索要的11份文件,均为权利人内部整理汇总,未向社会公开。张某向谢某索要的12份文件,均为权利人内部相关部门制作并不断修订产生的,未向社会公开。(二)上述信息具有商业价值。从石某处获取的11份外协财务数据,内容包含外协厂名单、考核指标和考核数据和物料名称、定额、单价、采购量等敏感信息;从谢某处获取的12份文件,其中7份文件是权利人相关部门结合经营实践、不断修订更新制作的内部管理文件,在样机管理、模具管理、集中采购等业务领域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的作用,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价值。(三)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一是权利人与所有入职员工都签订了《保密协议》,张某、石某、谢某均负有保密义务;二是制定并公布了《信息安全组织运作及管控机制》等工作制度,明确规定了保密信息和保密要求;三是禁止员工携带私人电脑办公,办公电脑不能复制文件;四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严格控制发送范围;五是离职员工必须及时交还办公电脑并接受检查。综上,张某教唆石某、谢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张某教唆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石某、谢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张某处罚款6万元,对石某处罚款3万元,对谢某处罚款2万元。



指导意义:本案是侵犯商业秘密的个人违法案件,执法机关处罚的三名当事人均为权利人的前员工和员工,都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查处的行为既有教唆行为、非法获取行为,也有非法披露行为,案件的查处对企业在职和离职员工保守商业秘密起到了预警作用,同时该案的权利人通过建立比较完备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为该案的成功处理奠定了基础,也对企业增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和能力起到示范作用。执法机关抽丝剥茧的分析取证使该案成功查处,发挥了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快速、有力的作用,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同类型案件提供了范例。



广州市青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商业混淆案



基本案情:2021年1月13日,执法机关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外悬挂有广州市青宫(番禺宫)招牌,店堂入口处摆放有广州市青宫(番禺宫)春季寒假招生简章、专业少儿时尚艺术培养基地等宣传单张,印有广州市青宫(番禺宫)字样;摆放的“寒假班火热报名中”“珠心算”等宣传板画上印有广州市青宫(番禺宫)字样。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名称为“广州市青宫”,以广州市青宫(番禺宫)名义对外宣传。



经查,广州市青宫是广州市青年文化宫具有高知名度的简称,广州市青年文化宫是最早使用“广州市青宫”等字样进行宣传的单位,“广州市青宫”字样的简称已与广州市青年文化宫形成了公众所认知的对应关系。当事人未经广州市青年文化宫许可,登记企业名称为“广州市青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登记住所及微信公众号使用“广州市青宫(番禺宫)”对外宣传招生,从事与广州市青年文化宫相同领域的业务,引人误认为其与广州市青年文化宫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登记企业名称为“广州市青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并使用“广州市青宫(番禺宫)”对外招生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处罚款59299.8元。



指导意义:利用企业名称实施混淆行为,攀附他人的声誉,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利用企业名称,并在与权利人相同的行业经营中采用引人误解的标识标牌和宣传语言,引人误认为其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该行为既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破坏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经营秩序,应该予以制止。办案机关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开展调查处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敦促其变更了企业名称,消除混淆的后果,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佛山市德玛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商城电商平台开设名为“德玛仕官方旗舰店”“德玛仕厨房小电旗舰店”“德玛仕拼购旗舰店”“德玛仕消毒柜旗舰店”的店铺,在天猫电商平台开设名为“德玛仕旗舰店”的店铺,并使用“德式技术、德国品质、德国品牌”等字样对其商品和店铺进行整体宣传。当事人虽然持有德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使用权,但当事人不能证明其产品技术、质量与“德系”或“德国”存在直接联系,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全部在中国国内生产,也没有产品出口到德国,其宣传内容无法提供依据。



另查,当事人在其京东商城店铺“德玛仕官方旗舰店”消毒柜商品介绍页面标注了“压花铝板淘汰款 铝高温容易挥发铝离子 容易让人衰老造成智力缺陷”语句进行宣传。当事人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描述具有科学依据前提下,向消费者传播了铝内胆消毒碗柜不安全不健康的误导性信息,致使消费者对使用铝内胆的消毒碗柜产品产生误解,从而贬低这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声誉。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在产品宣传中使用“徳式技术、德国品质、德国品牌”等字样作整体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当事人在产品介绍页面描述了“压花铝板淘汰款 铝高温容易挥发铝离子 容易让人衰老造成智力缺陷”语句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指导意义:该案当事人利用“德式技术、德国品质、德国品牌”为其产品作宣传,获取竞争优势,但实际未能提供证明依据,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同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对其他同类产品进行贬损,损害了该类商品的商品声誉以及生产该类产品的竞争对手的声誉,属于商业诋毁行为。虚假宣传、商业诋毁都是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竞争优势,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办案机构对当事人的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进行处罚,定性准确,处罚适当,达到了制止和惩戒违法行为的效果。



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主要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注册了“T3出行广州”公众号。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0日在“T3出行广州”公众号发布“60元打车福利”促销活动信息,该促销活动的标题及内容包括“60元打车福利”、“冬日里的60元大礼包”等信息,消费者可通过该文章中的二维码识别扫描后,填写手机号即可领取到打车优惠券。该打车福利实际为3张7折折扣券,每张折扣券最高可抵扣20元,但该文章中的内容信息并未提及优惠券的性质、数量及最高抵扣金额等信息,需要消费者扫描识别文章所附二维码,填写手机号领取后才显示优惠券数量和信息。该优惠券实际为7折券,且最高抵扣金额为20元,如消费者领取后,只有通过三次打车消费,且三次打车消费金额合计达到200元,才能真正享受到60元的折扣优惠。如果消费者三次打车消费金额合计不足200元,实际则并未能享受到60元的折扣优惠,也与文章中的“60元打车福利”、“60元大礼包”等信息不符。因此该文章中所述的60元的优惠,是有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限制等前提,但却未在文章中涉及该优惠券使用规则,需要消费者扫描识别二维码跳转到另一页面,填写手机号领取优惠券后才显示优惠券类型及使用规则。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其注册运营的“T3出行广州”公众号上发布领取优惠券文章的行为,属于有奖销售。当事人在该文章中,没有明确优惠券的类型,数量及使用规则等信息,且该优惠券的使用规则所设置的消费次数、金额的前提,也使部分消费者最终未能获得60元优惠,与文章中宣传的“60元大礼包”等信息不符。消费者因阅读到文章中的“60元大礼包”等宣传信息而提供了手机号,领取了优惠券,对于最终因消费次数、金额达不到条件而未能获得60元优惠的部分消费者,实际造成影响兑奖的结果。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发布的“60元打车福利”促销活动信息,存在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指导意义:该案当事人发布有奖促销活动信息,旨在获取关注和流量,是常见的商业促销手段,但其发布的有奖内容和实际兑奖情况不相符合,以其内容看消费者能免费获得福利,但实际通过设置兑奖门槛,消费者要获得优惠福利必须先经过数次消费,满足一定的消费金额,这种以隐瞒关键信息开展的有奖销售活动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不诚信经营行为,并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该案的处罚让消费者对优惠派券的背后逻辑、行为定性有了新的认识,能与监管部门起到一个共管共治的效果。



深圳市快易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23日,根据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线索,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9月30日开展了“打卡全额返”促销活动,并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活动规则和兑奖条件(连续打卡365天可全额退款)。后当事人存在以下增加、变更规则的行为:(1)2020年5月21日当事人单方面修改了《打卡活动用户协议》,增加了不利于用户兑奖的条款。(2)2021年3月25日当事人开始按照擅自修改的协议,设置系统程序审核用户兑奖资格,单方面将用户跨年级学习、跨学段学习、上学期间打卡、上学期间学习等情形认定为虚假提供资料骗取退款,取消用户兑奖资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促销活动属于《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当事人修改规则,增设条件,影响用户兑奖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40万元。 



指导意义: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经常采用的促销手段,但有奖销售不能滥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规则和禁止的法律红线。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中奖概率、兑奖条件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该案的经营者擅自改变兑奖规则,影响兑奖,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该类案件,有效规制有奖销售行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佰领大数据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价格违法、虚假宣传、传销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19日,执法机关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佰领优品”微信公众号进行520促销活动,商品以原价与现价作对比的方式进行促销,商品标示的原价与促销价相差达到10倍之多,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15款商品的原价销售记录;当事人在“佰领优品”公众号上以撰写推文和商品详情页图文介绍的形式宣称其销售的食品、普通化妆品和日用品具有“恢复胰岛功能”、“通络舒畅,缓解酸痛”、“适用癌症病人,帮助放化疗后病人修复基因,提高免疫力”等治疗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用语所依据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利用佰领优品平台销售化妆品、日用品和食品的过程中,采用会员制的经营模式,购买一定金额商品获得分红返利的会员资格,通过会员推荐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消费金额为依据来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传销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从事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和传销的违法行为作出总计罚没865060元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本案是一起借助网络平台实施的多类型违法行为案件,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吸引更多的会员加入,使用了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多种欺骗手段,同时实施团队计酬行为不断发展下线。本案的顺利办结依法打击了借助电商平台实施的新型传销行为,及时阻断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蔓延,有效地净化了网络市场秩序,对提高大众的风险防范意识,识破欺诈、传销陷阱具有指导意义。



惠州市银河系实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委托某建筑公司建设“大中华幸福城”楼盘第4栋,并委托该公司在第4栋2202号房内搭建并装饰样板房(E户型,107m2),初始搭建情况为样板房含报建核准的3房2厅2卫结构,却在入户左侧实墙开设房门,并在房门外的采光井空间加建楼板并加设栏杆,形成1个6m2入户花园,共同构成4房2厅2卫的房屋结构展示效果。该样板房于2019年2月建好开始陆续对外开放,到2019年6月底才由装饰公司拆除入户花园。当事人通过在样板房入户左侧实墙外的采光井空间加建楼板并加设栏杆,形成1个6m2入户花园,构成4房2厅2卫房屋结构的行为,与实际建设交付的3房2厅2卫房屋结构差一个房间,该行为对消费者的参观购买产生重大误导。后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核实,“大中华幸福城”楼盘4栋、5栋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在其房屋外的采光井加建楼板的违规装修行为。当事人以样板房的宣传方式宣传其所预售的商品房,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属于对其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40万元。



指导意义:该案查处的是房地产企业虚假宣传“N+1”户型的行为,极具典型性,当事人通过样板间的装修进行不实推介,对消费者的迷惑误导非常明显。利用样板间进行商品推荐,是一种宣传方式,必须诚实守信,给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不得迷惑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企业利用样板间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房产交易的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对规范该行业经营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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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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