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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10 来源:吴江法院

吴江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转卖银行卡付出沉痛代价

白某、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情】2020年8月,白某结识老王,知道老王倒卖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以每张5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3张银行卡卖给老王,之后跟着老王买卖银行卡。徐某明知银行卡会被用来进行犯罪活动,但还是将2张银行卡出售给白某。经公安机关侦查,这两张银行卡后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达34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账户,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白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法判处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点评】根据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相关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我国银行卡发行采取实名制,银行卡内存储了大量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存在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个人资金及信用受损的风险。若违法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洗钱、诈骗、逃税、贿赂等非法活动,既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也将给银行卡实名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2: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可兼得

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与周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情】周某某系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7月9日,其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案外人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次要责任。双方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由张某某赔偿周某某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周某某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十级。2019年4月19日,周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仲裁委裁决后,该纺织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伤者可以兼得,故判决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周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

【点评】工伤保险待遇制度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康复的权利。该案判决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劳动者可以兼得,同时也厘清了二者关系,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既有力促使企业依法为劳动者投保以分散职业风险,也切实防止侵权第三人由此逃避法律责任,对于处理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案入选2021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例3:个人信息保护有边界

许某某与石湖华城业委会等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案情】石湖华城业委会于2020年4月16日发布公告,主要载明: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发放公共收益,业主领取时需带上本人房产证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现场核对无误后方可发放,原则上不得代领,如情况特殊需代领必须携带房主身份证原件和房产证原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4月19日,业主许某某携带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到物业服务中心领取公共收益,物业公司要求留存许某某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许某某拒绝,物业公司未向许某某发放公共收益。业委会认可物业公司的行为。许某某起诉要求物业公司、石湖华城业委会发放公共收益1788.24元及利息1元,并要求物业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原则。首先,法律并未赋予业委会收集业主个人信息的权利;其次,业委会在核对身份证、房产证原件后即可确认业主身份和房屋面积,根据领款人签名、签收金额等信息即可核对公共收益账目,保留证件复印件并非发放公共收益、核对公共收益账目的必要前提,也超过了必要限度;最后,业委会在公告中仅要求携带证件原件,并未要求保留复印件,业委会的行为超出了业主基于公告的合理预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据此判决业委会支付许某某公共收益1788.24元及迟延支付公共收益的利息1元。

【点评】随着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使用,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也越来越普遍。个人信息应以何种方式取得、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则成为信息化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案中,在业主明确拒绝的情况下,法院从合法性、正当性与必要性三个角度综合考量后,认为业委会收集、留存业主的个人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据民法典中更详尽的规定进行裁判说理,通过司法案件明确收集个人信息的原则,厘清业委会权利的边界,彰显法院保护个人信息的态度和我国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

案例4:安装监控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王某某与奚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王某某和奚某某系邻居,两家共用一公共走廊。奚某某在门口安装摄像头,该摄像头通过手机APP即时操作,可清晰拍摄到王某某家人员进出状况;当王某某家入户门打开时,该监控摄像头调整位置可拍摄到王某某家内部的一个角落。王某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奚某某拆除该摄像头并删除录像资料。法院经审理认为,奚某某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行为会较为清晰地采集到王某某及其家人的个人面部特征、出行状况、户内人员状况等个人信息并进行存储,有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侵害了王某某隐私权。且小区物业有完善的监控技防设施,奚某某个人再安装摄像头不合理、不必要,故判决支持王某某的请求。

【点评】本案是我院首例适用《民法典》裁判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随着科技的发展,民用监控摄像头被大量使用,业主自行安装摄像头侵害相邻方个人信息及隐私权的情况屡屡发生。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对相邻方的个人信息及隐私权造成侵害而与相邻权发生冲突时,法院从客观标准出发,综合监控摄像头安装位置、拍摄范围、设备型号等因素,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保护个人信息及隐私权受侵害的一方,体现司法衡平艺术。为解决新技术应用带来的伦理冲突,构建和睦邻里关系提供借鉴。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普法网、光明网等媒体报道,引起较大社会反响。

案例5:债权人有权撤销债务人的任性担保

某银行与沈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情】沈某对金某、某纺织公司享有债权,于2016年经强制执行无果。某银行系某房产公司债权人,于2017年经强制执行无果。2018年,金某将一份某房产公司盖章的担保函交给沈某,载明某房产公司自愿为金某、某纺织公司结欠沈某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2020年,某纺织公司、某房产公司均破产。某房产公司主要资产市场价值6千万余元,负债1.6亿余元,且绝大部分负债形成于2018年前。沈某与金某、某房产公司实际控制人邵某系亲戚关系,沈某的丈夫、儿子也曾向金某、某房产公司出借大额资金。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房产公司向沈某提供担保的行为。本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已被《民法典》纳入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调整范围。某房产公司在提供保证担保时已对某银行负有大额债务不能履行,系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对外提供担保,使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数额降低,损害了某银行的债权,且损害状态仍在持续。某房产公司明知自身资不抵债仍提供担保,使自身债务进一步增加,存在明显主观恶意。沈某作为某房产公司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担保行为损害他人利益,仍接受担保函,也存在主观恶意。法院判决撤销某房产公司向沈某出具的担保函。

【点评】在《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法》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已有规定,但范围比较狭窄,《民法典》首次将“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纳入可撤销范围。本案即是适用该规定的典型案例,意在规制债务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防止因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而使债权人受到债权不能实现的不当损害,从而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有效保障债权人利益。

案例6:恶意利用关键词搜索构成不正当竞争

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与上海可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巨联公司是一家环保企业,先后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巨联公司发现,通过360搜索引擎搜索“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 “苏州巨联环保”,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苏州巨联环保”,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跳转的都是可田公司网站。巨联公司认为可田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183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巨联公司在业内积累了一定的商誉和知名度,“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苏州巨联环保”是巨联公司的企业名称或企业名称缩略语,可田公司使用巨联公司的企业名称作为搜索关键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足以误导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特定关系,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考虑到可田公司将上百家与危险废物经营相关联的企业名称设置为搜索推广关键词,且在收到巨联公司的律师函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故对巨联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予以全额支持。

【点评】关键词推广是一种新型的数字推广技术,企业在搜索引擎上通过竞价排名方式实施关键词推广,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网站曝光度和点击率,赢得潜在的交易机会。可田公司恶意利用关键词搜索技术,减少竞争对手潜在交易机会并使自身潜在交易机会增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数字技术既为企业推广产品、服务提供更加高效、精准的手段,也可能被用于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确定赔偿数额时,充分考虑可田公司的主观故意及侵权情节,对巨联公司的主张予以全额支持,充分体现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有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7:人身保护令撑起防家暴保护伞

冯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情】因父亲宋某多次殴打母亲冯某某,14岁女孩冯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1年1月3日,宋某再次在家殴打冯某与冯某某,冯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宋某并未就此收敛,此后仍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威胁、恐吓、谩骂冯某与冯某某,甚至扬言要到冯某就读学校滋扰冯某的在校活动。宋某的一系列行为严重影响了冯某正常的学习与生活,给冯某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法院作出裁定:一、禁止宋某对冯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宋某实施骚扰、跟踪、辱骂、威胁、殴打等影响冯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的行为。裁定作出之后,宋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点评】正在遭受家暴、“目睹”家暴、笼罩在家暴阴影下的未成年人都是家暴的受害人,受《反家庭暴力法》的特殊保护。鉴于家暴发生的场所较为隐秘,有效抵制家暴不仅需要受害人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勇于发声、敢于求救,亦需要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及个人切实履行家暴强制报告义务,通过全社会协同发力,营造敢于对家暴说不的社会氛围。

案例8:破产和解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

苏州市庄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案情】2021年2月22日,我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苏州市庄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本案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案情简单,我院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案件审理前期,我院指导管理人高效完成财产调查接管、债权申报审查等工作。期间,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保持良好沟通。2021年4月13日,我院组织召开庄信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完成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表核查等议程后,债务人当会提出和解申请和和解协议草案,主审法官果断裁定和解并适时调整会议议程,当即表决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后,根据债务人的申请,我院随即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点评】破产和解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三大程序之一,具有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在化解小微企业债务风险方面有独特优势。本案是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运用破产和解制度高效解决企业债务危机的典型案例,也是我院首例破产和解案。针对债务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口头提出的和解申请和陈述的和解协议草案,当会一并完成裁定和解、表决和解协议草案、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等程序,该案自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至审结终止和解程序用时仅50天,充分发挥了破产和解制度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功能。根据和解协议,本案中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获85%的清偿,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实现了企业自救,达到各方利益共赢的法律效果。

案例9:申请个人债务清理须以诚信为前提

苗某某个人债务清理案

【案情】苗某某因经营不善,结欠大量工资及货款,最终进入法院执行程序。我院拍卖苗某某名下房产,扣除抵押金额剩余50余万款项可供分配。苗某某于2021年1月20日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经审查,15名已知债权人对苗某某申请个人债务清理均无异议,且其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形成,我院裁定受理该申请,并指导管理人及时开展债权申报审查、财产调查等相关工作。但管理人发现苗某某存在多项不诚信行为:申报财产不实,未能如实陈述个人负债情况,隐瞒实际住所。苗某某收入已超过其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但一直未向管理人提交明确可行的债务清偿计划,并且沟通态度消极。综合上述情况,管理人向我院申请终结苗某某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我院经审查认为,苗某某已违反其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应履行的诚信义务,于2021年3月25日裁定终结苗某某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法官对债务清理程序中发现的24台套口机采取了查封措施。针对苗某某的不诚信行为,我院对其处以罚款10000元。

【点评】能够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债务人,必须符合“诚实且不幸”的标准,最终实现免责的效果还需经过信用考验期。我院在审查是否符合债务清理受理条件时,注重加强对债务人行为的考察。管理人需对债务人经济生活情况做详细调查,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不诚信行为的,应申请法院终结清理程序。同时根据债务人不诚信行为情节,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其他债务人起到震慑作用,以增强债权人对清理程序的认同,体现清理程序的价值目标,使得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真正帮助诚信债务人彻底获得经济重生。

案例10:“诉服+速裁”极速化解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李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情】 保险公司在理赔被保险人交通事故的损失之后,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追偿。诉前调解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但对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我院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团队除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等程序性材料外,还按照庭前会议模式,组织双方明确诉讼请求,归纳争议焦点,当事人双方还围绕焦点交换证据并发表举证、质证意见。调解团队制作详细的诉前调解笔录,附于诉前调解案卷中。案件转入审理阶段后,速裁庭法官及时安排双方在线参加庭审,引导当事人对诉前调解过程中的举证、质证内容进行确认,完成庭审后当天作出判决。

【点评】我院积极探索“诉服+速裁”的繁简分流工作模式,深化诉前调解与速裁审理无缝衔接,诉前调解不仅注重当前阶段“调”的力度,也注重对后续诉讼“推”的深度,在诉前调解阶段即做好必要的程序性和实体性准备工作,确保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都能直接驶入快立、快审、快结的“快车道”,做到诉前能调则调,诉讼当判即判,缩短诉讼时间,节约司法资源,实现了诉前调解与速裁审理“1+1>2”的体系化效应,跑出简案快审新速度。

原标题:《典型案例 | 吴江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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