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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燃烧到别人车三者赔吗 车库着火把车烧了损失谁赔

发布时间:2022-01-10 来源:司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年10月8日,位于某居民小区某栋楼前的一辆电动车起火,火势蔓延至艾某停放在楼前道路上的皮卡车,导致艾某车辆烧毁,事故发生后消防大队到现场灭火。

某年10月8日,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位于楼前的二轮电动车处,起火原因系该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大火蔓延成灾。并于某年10月9日向艾某出具了火灾情况说明。

另查,明起火当天,吴某将其两轮电动车停放在楼前并从自己家里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艾某系该小区业主,当天晚上艾某将其车辆停放在单元门前路上。

小区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委会曾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小区业主物业管理服务。庭审中,艾某对其烧毁车辆价值进行价值评估,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某年6月14日作出价格评估报告认定,原告的皮卡车某年的市场价格为6.67万元。

艾某向法院起诉某物业公司、引发火灾电动车车主吴某,要求二者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艾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吴某辩称:一、某年10月8日发生事故属实,虽然电源从我家里拉出,但是当时我在插电源时,10楼和3楼也有人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二、消防大队查明起火原因是他人电动车起火造成的;三、之前没有任何部门制止我们用这种方式给电动车充电,周围许多邻居都是用这种方式充电,原告艾某车辆起火,吴某没有任何责任,因他人电动车起火引起艾某车辆烧毁的。此次事故第一被告某物业公司有责任,第一被告应当保障业主财产的安全,防止发生隐患。综上,原告艾某的车辆烧毁不是吴某造成的,艾某要求吴某赔偿损失没有任何依据,吴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第二被告吴某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律师认为,法院应该支持第二被告的答辩请求。

第一,第一被告作为原告所住小区的管理者,有义务保护业主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此,原告的财产遭受损失,应当由第一被告即原告所住小区的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第一被告在管理过程当中没有尽到该尽的义务,所以才造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因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艾某作为该小区业主,向第一被告方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应依法享受相应的服务。第一被告作为小区管理者,应当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在事实上第一被告并没有在管辖范围内安装安全有保障的电动车充电处,在工作上忽视了小区的防火安全。根据《某某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新建小区规划时,应当将电动车充电位置和设施列入规划,并且安装的设施应达到国家标准。老旧小区的电动车充电处改造事宜必须纳入改造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在此次火灾事故发生前,小区里并没有任何电动车充电处及其设备,但是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第一被告发现自己的失职之处后立即设立了电动车充电处且安装了充电设备。依据《某某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的享受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十五)私自架设电线。《某某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服务的享受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止或劝阻。如劝阻无效,应移交给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第一被告称曾阻止此类私自架设电线的行为,但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而事实情况是,第一被告作为管理者,明知有此种情况,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没有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法院应该支持第二被告的答辩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

一、原告艾某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评估费由第一被告承担40%,由第二被告承担60%。

二、本案受理费由第一被告负担40%,第二被告负担60%。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原告作为被烧车辆的所有人要求被损物品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评析】

原告是第一被告的业主,向第一被告方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应依法享受相应的服务。第一被告作为该小区的管理者,有保障业主财产安全的义务。如第一被告应尽责任做到防火工作,就不会发生这次火灾事故,原告的车辆也不会受损。法院判决第一被告承担40%的责任是正确的。

【结语和建议】

在此案当中,之所以发生此次事故,我们不仅要看到管理方的失责,更要看到这次事故是我们平时生活当中的一个缩影,在每个小区当中都有或多或少的人会将车辆私自停放在停车点之外的位置,会有或多或少的人私自拉电线给自己的电动车充电,但正如各有关单位所阻止的一样,此案当中的当事人身上发生了此次事故,所以,在平常生活当中,我们不仅要监督各个有关单位有没有尽职尽责,有没有将工作做到位,更要看到自己身上的不足,要配合有关单位的工作,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在安全有保护的地方进行充电等工作,这样我们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好我们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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