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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逾期还款利息任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2-01-04 来源:司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年,被告艾某在原告陈某处购买价值84275元的红砖,没有付款。虽然在某年12月18日被告艾某给原告陈某出具欠条,已过一年时间了,但被告艾某一直未还这笔欠款,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原告陈某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艾某支付砖款84275元,利息4003元,合计88278元。一审判决后,被告艾某不服提起上诉。

【代理意见】

新疆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某律师担任陈某与艾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诉讼代理,参加本案诉讼,经过开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某年上诉人艾某购买价格为104275元的砖块,上诉人艾某已付20000元后,剩余84275元。于某年12月18日上诉人艾某出具了84275元的欠条。被上诉人陈某多次催上诉人艾某时,上诉人一直未付砖块钱时,没办法向鄯善县人民法院起诉。鄯善县人民法院作出(某)451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艾某在上诉状写了被上诉人陈某砖款算多了、骚扰生活,定息不当等方式提起上诉。上诉人艾某的上诉没有任何依据。因为上诉人艾某自己规定还款时间,但是上诉人艾某也是未付砖块钱。被上诉人陈某并没有让上诉人捣乱。

二、关于利息问题,被上诉人陈某在原审中要求加收一年的利息,法院对过去的时间不作追加,只是确定了从立案的时间到还款的时间(某年3月12日开始为止还款)。总之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合法的,证据确凿的。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调解双方结束本案。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调解双方后、调解如下:一、艾某应付陈某84275元,其中30000元某年3月1日之前付清,剩下的54275元某年7月1日之前付清。

二、如艾某第一次偿还期限内未偿还30000元时,被上诉人可以申请执行一次性偿还84275元。如果上诉人艾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上诉人艾某应付从某年3月12日至还清欠款日84275元的利息。


【案例评析】

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利息相关的问题。

本案中双方存在关于借款逾期利息的争议。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就是还款付息,未按期返还借款的,是一种严重违约行为,会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虽然之前借款期限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的,从逾期之日止可以按年利率6%的标准主张利息。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民间借贷中的证据是怎么认定的?需要哪些证据?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中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民间借贷在实践中通过虚构债务经诉讼程序达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目的从而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我们尤其要注意不能机械适用证据原则,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全部证据,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证据间的互相印证等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片面认定证据或者根据个人主观臆断取舍证据。

借据的认定。就借据的审查而言,应把握借贷关系实践合同的性质,全面细致了解和调查借据的相关内容,加强对借据记载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当事人之间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或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对于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特殊借据的认定问题,则应按照通常的理解和现实的交易习惯予以综合认定。这里更多的不是靠法律的规定,而是依赖于法官的社会知识和审判经验综合进行判断。

本金的认定。审查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包括:借据的记载内容是否符合当地民间借贷市场的普遍习惯;债权人能否合理说明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陈述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债权人是否曾有类似交易前例;庭审言辞辩论的情况是否导致对债权人陈述的合理怀疑等。

当事人能否胜诉,提供的有效证据很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打债务纠纷官司时当事人应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

1.从书面证据上讲,当事人应考虑合同、借据、公证书和发票等书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就证人证言来讲,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法院庭审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确认借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

3.当事人还应注意,所诉的债务纠纷案件是否涉及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结论、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等,这些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也应向法庭提供。

当事人在打官司常有举证责任,如何运用证据来打赢官司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关键。如果当事人不能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就只能承担起诉的后果。因此,当事人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是打赢官司的关键。而对于证据的调查取证,我们专业的律师将予以全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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