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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机动车发生碰撞致人死亡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03 来源:司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年0某月23日11时许,顾某驾驶机动车在京新高速100M+5某0M施工路段与被害人陈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顾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某年某月1日,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顾某依法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一年六个月。被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顾某因该案受伤术后不能下地行走,手术治疗、车贷还款、家庭生活等开销巨大,家庭生活陷入困难。其妻子向某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法援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1+1”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果律师为顾某提供刑事辩护、附带民事诉讼代理的法律援助服务。

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上门了解案件情况、沟通辩护代理意见。在会见初期,顾某对有关认定结论抗拒心理强,心理压力极大、心情极为焦虑。顾某对本案案情特别是对公安侦查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一度表达无依据的异议、猜疑,对相关法律规定也存在较大的认知偏差。

针对顾某上述焦虑情绪和错误认知,援助律师通过多次见面聊天的方式,从法律规定、情感心理上给予答疑解惑,使其首先在案件事实、法律上有一个客观、理性、正确的认知。通过援助律师的努力,顾某逐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很大伤害,从内心做到了真正的认罪、悔罪,真心接受法律制裁,愿意借款去赔偿受害人家属。

基于顾某上述认知态度的改变和心态上的调整,援助律师与检察院、法院、受害者家属多次沟通,最终在该案开庭前,顾某多方筹借到1某万元钱款赔偿给了受害人家属,双方达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基于上述调解结果,结合顾某主观认罪悔罪态度,援助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系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比,被告人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二、本案卷宗证据证实: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其从到案伊始就如实、一贯地供述自己罪行,符合坦白的法律情形;

三、被告人就其行为给被害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表现出极大的悔罪态度。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向被害人家属认错。被告人在自身家庭陷入困难的情况下,尽最大能力筹借了1某万元赔付给被害人家属,以实际行动充分地表明了自己认罪、悔过之态度,基于此,被害人家属在本案开庭前出具了谅解书,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办案律师又提出:被告人能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伤害行为给被害人、被害人亲属、自己的家庭及社会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其有真诚悔罪、并有强烈改过自新的态度和行为,希望法院判决顾某缓刑,让顾某得以医治身体、接受社区矫正教育、重新学得一技之长,偿还本事故所负各项欠债。

最终,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决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案情重大、地区社会关注度较高,但与故意杀人、伤害等暴力性犯罪相比,本案属于过失犯罪,无论从罪犯社会危害性、还是罪犯自身人身危险性上,都与故意犯罪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律师应当积极寻求缓刑法律条件,追求实现罪罚相适、客观公正的判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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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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