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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纠纷怎么解决 村民纠纷应先找谁解决

发布时间:2021-12-30 来源:司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年11月某日,某村李某等10多个村民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他们与同村村民肖某间的矛盾。李某等诉称,同村村民肖某的宅基地位于村子道路的路口,肖某却在很窄的村子公用道路上,砌上了10米长的石墙,阻碍了李某等12户村民的出行。为此,李某等村民与肖某理论,肖某不但不听劝解,还拿出了铁锨追打在场的人员。李某等村民气愤不过,遂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


【调解过程】

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此案后,认识到此事的严重性,立即指派调解员展开调查。调解员先是去肖某处了解详细情况。在提及李某等12户村民所反映的问题时,肖某声称多年以来深受李某等12户村民的欺负,为了不和他们多接触,迫不得已才砌墙想以此少和他们接触。


调解员并未急于求证肖某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而是先站在肖某的立场来分析问题,对于肖某多年积压在内心的苦闷表示理解和同情,但同时指出,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封堵村里的公共道路进行都是非法的。调解员拿出早期的村落图,以及某年5月份肖某与多家住户就巷道纠纷达成的协议书,告知肖某占用公共通道既违反法律,也违反约定。如果肖某一意孤行,即使走上法庭,肖某最终也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调解员摆事实、讲道理之后,肖某表示愿意拆除石墙,但先要赔偿他为砌墙而支出的材料费用以及人工费用等。对于肖某的主张,调解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肖某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的民事责任。肖某终于同意无偿拆除石墙,排除障碍、恢复通道,但表示单独拆除石墙难度过大。


针对肖某的积极态度和思想顾虑,调解员同李某等12位住户进行了协商,让他们也理解肖某一人无法拆除石墙的难处,虽然是肖某造成的后果,但毕竟是邻里关系,抬头不见低头见,要相互做出让步和谅解。同时,调解员就邻里之间为何造成今天这样的问题,召集大家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并从团结互睦的角度,进行了宣传教育,也让大家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不要刻意孤立肖某,邻里之间不要积压过多的怨恨。经过多次的协商沟通,12位住户终于同意了纠纷的解决方案。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拆除石墙事宜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

1.肖某同意拆除石墙,排除障碍、恢复通道。

2.李某等12户村民共同参与拆除石墙,肖某自负损失,参与拆除石墙的村民也不得主张任何费用和报酬。

调解员为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对此次案件进行了回访,双方当事人已经完成了和解协议中的事项,双方都对此次结果感到满意,邻里之间终于和谐共处。


【案例点评】

本案从肖某方面来看,肖某的举止是在积累了诸多日常矛盾之后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邻里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社会安定,因此无论从法律法规或者是道德情感,都应该朝着有利于邻里和睦和谐的方向处理。本案中调解员对这次建石墙引起的邻里纠纷,运用了情、理、法相结合的原则与调解技巧,对问题的解决进行了全面分析。肖某起初态度强硬,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意图拿铁锨伤害邻居。但在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劝解下,肖某终于认识到并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态度端正,积极做出改正行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自己面临的困境。随后,积极与申请调解一方进行沟通,取得理解和认同,表示愿意帮助肖某共同拆除石墙。邻里之间经历这次事件后都认识到了以前相处过程中各自都存在的问题,从而宽容以待,和睦相处。


从本案来看,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不仅具有节省时间、成本等方面的优势,更为重要的是,在本案中,调解体现出了能够弥合邻里情感的显著优势,能够更为灵活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构建新型良好社会关系。但由此也可以看出,当前调处矛盾纠纷需要调解员具有较强的能力和素质,既要掌握足够的法律知识,又需要从实际出发,灵活运用各种方法解决现实纠纷;既要立足于法律框架,又能在法律允许意思自治的范围内,跳出法律条文来寻求实质性正义;既恪守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又能从维护和谐社会关系的现实需要发挥调解的衡平功能。此外,调解员应当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要明确纠纷性质与症结,及时厘清纠纷中的争议焦点,认真研判并提出具体工作措施,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推动纠纷化解。


【推荐理由】

邻里关系是基层社会最为重要的人际关系之一,邻里间矛盾如未能及时化解,将会影响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本纠纷中,肖某因长期无法与同村村民和睦相处而私建围墙堵住公共道路出口,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容易激化矛盾纠纷。调解员从邻里和睦的角度开展教育疏导,使得双方互相理解,各退一步,最终妥善化解了纠纷。

【专家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纠纷中,调解员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不偏不倚调处矛盾,既让肖某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劝诫李某等人团结肖某,消除隔阂,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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