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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信托纠纷:恢复财产原状并赔偿损失是否合适

发布时间:2021-12-27 来源:判决文书网
甲农商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交易、恢复财产原状并赔偿损失。该条规定如下:“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受托人没有履行勤勉谨慎职责,造成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但该申请权若在一年内不行使便归于消灭。从甲农商行201X年12月16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提交的《关于财富证券违规办理债券业务的情况报告》中的内容可得知,甲农商行在出具该份报告时已经知晓了乙证券存在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行为,二审判决将201X年12月6日作为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并认定甲农商行于202X年1月3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已经超过一年的权利行使期间,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即使本案未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间,甲农商行关于撤销案涉债券交易和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首先,乙证券为“X8号”账户购买5000万元“15XMTN001”债券的行为,系其作为受托人在资产管理过程中的资金运用行为,应当受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所约束。因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故“15XMTN001”债券的交易行为能否撤销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二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认定案涉债券交易符合交易规则,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并无不当。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人申请撤销处分行为并要求受托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也需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受托人存在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或者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二是因不当行为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且不当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从监管部门对乙证券为“X8号”购买“15XMTN001”债券行为的定性及后续的处罚措施来看,乙证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确有不当之处,但资产管理业务本身是一种有市场风险的投资方式,现有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乙证券为“X8号”购买“15XMTN001”债券系因其预知该债券会出现兑付风险、出于转嫁风险的目的而采取的行为。而且,在资产管理计划尚未终止、未办理清算的情况下,案涉债券是否存在损失以及实际的损失数额尚无法确定。因此,二审判决对甲农商行的赔偿损失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甲农商行在确定损失之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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