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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柠檬兄弟公关谈员工工作失误可以降职降薪吗

发布时间:2022-04-08 来源:司法案例

深圳柠檬兄弟公关谈员工工作失误可以降职降薪吗,某甲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胡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胡某、甲公司在某市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中虽写明“胡某之2020年11月及12月工资由甲公司按规定支付”,但本案庭审中,双方一致认为当时对于工资具体发放金额存在争议,故胡某现以甲公司在发放工资时扣减了2020年11月、12月份部分工资为由向该院起诉,与双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不相冲突。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除以下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负相应的举证责任。甲公司以胡某在2020年11月20日请事假2.5小时、2020年11月27日请事假6小时、2020年11月28日迟到约18分钟为由扣胡某工资530元,并以胡某存在撕毁台账的行为为由扣工资2000元,但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上述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的合理性,也不能举证证明其在克扣胡某工资前已征得其同意,《劳动聘用合同》中虽约定“乙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甲方有权对其降薪处理”,但甲公司并未举证胡某存在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的情形,且该条规定本身与法律规定不符;甲公司以胡某2020年12月份未上班为由扣胡某2020年12月份工资2000元,但因《劳动聘用合同》约定及双方协商均确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31解除,故甲公司仍应按胡某的工资水平发放其2020年12月份工资,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克扣工资行为的合法性。胡某每月应发工资为10000元,双方一致认可胡某每月应由其个人承担社保费用为341.97元,同时胡某对甲公司在发放2020年11月份工资时扣除的税额25.13元无异议,经计算,甲公司应补发给胡某的11月份工资为10000元-341.97元-25.13元-7128.03元=2504.87元,应补发给胡某的12月份工资为10000元-341.97元-8000元=1658.03元,合计应补发4162.9元。

关于年终奖,一方面胡某未能举证证明甲公司应对其发放的收入中包含了年终奖及年终奖的金额,而胡某在2020年度的应发工资为每月10000元,达到了《劳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胡某年收入不低于120000元/年的标准;另一方面,胡某在2020年12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时的请求中包含了2020年度的年终工资,某市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已明确“双方确认无其他劳动争议”,故胡某要求甲公司支付2020年度年终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胡某的诉讼请求,该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甲公司支付胡某2020年11月份、12月份工资补差合计4162.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驳回胡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甲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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