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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10 来源:临泽县市场监管局

202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即将到来,为提醒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临泽县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公布2021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购物券购买需谨慎 理性消费方可行


【案情简介】2021年1月11日,我局接到消费者上门投诉反映其在某超市花费300元购买一张购物券,商家提供的购物券上并未写明购物限制规定,但实际到店后商家只能要求购买除烟酒以外的商品,投诉人王先生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允许该购物券购买烟酒,商家不予,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解。


【处理结果】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该商家在该超市香烟专柜处张贴有“本超市购物券不支持购买香烟”的告示牌,而超市负责人也声称当时已经和消费者口头说明,购物券只能购买除烟酒以外的商品。工作人员现场告知超市负责人今后应在购物券上标注清楚购买商品说明,并在消费者知悉后签字确认。经工作人员多次与消费者沟通解释,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对于该类纠纷,消费者应注意购买购物券时,商家是否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告知,签署相关协议时要注意合同条款的审查,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时也要注意:一要理性对待商家优惠促销。每逢年节,商家会打出“年终特惠”等口号向消费者推送优惠券、折扣券、赠券、赠品等,但在使用中却设置使用范围和期限等许多附加限制条件。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面对诸多诱惑时,应保持理性,避免因贪图优惠而盲目购物,或掉入“循环购物”“明降暗涨”“先涨后降”等商家设置的陷阱。二是购买购物券、代金券、预付卡等时要谨慎。在办理前,消费者要审慎了解商家的资信情况,注意充值或购买金额不宜过大,对相关服务内容进行书面确认,最好与商家签订协议开好发票,并与刷卡单等凭证一并保存。每次消费后要向经营者索取相关凭证,提防产生纠纷时消费者手中缺少维权证据。


案例二:劣质商品易混淆 监管执法维权益


【案情简介】2021年3月28日,我局接到消费者上门举报反映其在某公司网络销售平台花费4.8元购买一块“抹布”,该产品外包装上均无任何标签标识涉及网络销售产品包装标示不符合要求。要求商家退货并予以解释,商家不予,要求市监部门调解。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处理,经现场调查核实,当事人网上销售给消费者的“抹布”外包装上无任何标签标识,“鞋刷”无任何标签标识。销售产品包装标示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当事人也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60元;2.罚款72.15元。


【案例评析】消费者在网购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尽量选购知名品牌产品,通常品牌产品企业都有更严格的质量管控体系。二是网购到货后,注意检查产品以及包装标识是否与广告宣传一致。三是要注意保留好各网购交易的凭证。四是充分使用电商平台提供的消费者保障服务,直接通过网络交易支付平台付款,不要直接给卖家转账交易。


案例三:最低消费存疑虑 执法人员辨清晰


【案情简介】2021年7月13日22点,市民某女士到临泽县自由路某KTV消费,KTV工作人员告知包厢的最低消费标准为300元,觉得不合理,同时对娱乐场所能否设置低消费存在疑问。


【处理结果】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该KTV的包厢定价是300元包含啤酒畅饮项目,而店内有明确标示是包厢的价格,并不是最低消费的价格。执法人员将情况回复投诉人,商家有明码标价,且提前告知了价格,可自行选择是否消费,该女士表示理解。


【案例评析】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包厢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包厢作为一个可以享受独立空间的场所,企业有自主经营权。因此,企业在遵守明码标价的前提下,有权按照市场供求自主定价。而投诉人对娱乐场所能否设置最低消费存有疑虑。因我国目前无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禁止娱乐场所设置最低消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同时,商家只要明码标价,提前告知市民,不强制消费者消费,消费者可自行选择经营者并决定是否消费。


案例四:疫情期间抬物价 恶劣行径受处罚


【案情简介】临泽县某超市疫情期间涉嫌哄抬蔬菜价格。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0000元。


【案例评析】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正常的利润后,大幅提高产品价格对外销售的,应当认定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该案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当事人哄抬物价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甘市监发〔2021〕346号),要求对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用品的购销差率不得超过30%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让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并及时有效的纠正违法行为。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已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从即日起立即执行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用品销售差价率不得超过30%的规定。当事人仍将辣椒等6种蔬菜销售价格进行上调,购销差率超过30%,最高购销差率达75%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其行为已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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