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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树产生意外致人死亡案 买树伐树出了事故谁负责任

发布时间:2022-02-22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某月23日,贾某某雇吴某某到某省某市甲县某某镇某某村伐树,上午九时左右,吴某某在伐树过程中被伐落的树压到身上,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贾某认为吴某某死亡是自己造成的,不同意对吴某某家属进行任何赔偿。

某年某月25日上午,死者家属吴某乙来到甲县某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后,经甲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认为吴某乙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孙伟承办此案。

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当即与吴某乙联系,对死者吴某某的年龄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亲属关系等情况进行了解。经过交谈,承办人员了解到:死者吴某某今年67周岁,受贾某某的雇请进行伐树,双方没有书面合同。吴某某在砍伐过程中,因被砍伐树木倾倒压其身上,导致其当场死亡,现场人员报警后,公安机关已经做了现场勘验及笔录。同时,承办人员还了解到吴某乙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吴某某的遗体至今还未处理,家属们期望能够尽快得到经济赔偿。

了解案情后,承办人员认为本案首先需要收集能够认定吴某某死亡系提供劳务造成的证据材料,并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为此,承办人走访了事故现场,并至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笔录材料。为了让吴某乙了解法律程序,防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承办人员向吴某乙耐心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吴某某在本案中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获取赔偿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时间可能比较漫长;同时,鉴于吴某乙的家庭经济状况及提出的要求,提议可以先通过直接与贾某某协商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方式处理此案。

在与受援人沟通意见一致后,承办人员与贾某某进行了初次沟通。贾某某认为吴某某死亡是其自己造成的,贾某某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承办人员向贾某某详细讲解了《民法典》相关规定,表明吴某某受其雇请在为其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贾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至于责任比例,则由双方具体协商后确定。贾某某在承办人员的耐心细致解说下,同意协商处理此案,为本案的进一步调解与协商奠定了基础。

某年某月26日下午,在甲县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就本案进行调解。

承办人员在调解过程中指出,本案贾某某雇请吴某某从事伐树工作,吴某某在伐树过程中被倾倒树木压死,事实清楚,贾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责任划分,经过公安调取的笔录证实,吴某某在砍伐树木过程中拉绳索以固定树木的倾倒方向,由于贾某某提供的绳索过短,导致树木倾倒时吴某某与树木之间没有形成足够的安全距离,导致吴某某被倾倒树木压死,故贾某某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过双方多番辩论,贾某某最终同意一次性赔偿吴某某家属各项损失35万元,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某年某月27日,贾某某依协议约定全额支付了35万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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