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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引发的居住权与期待实现所有权的冲突

发布时间:2022-02-14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某月的一个早晨,郭某来到浙江省温州市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站虞某、丁某两位律师热情接待了这位老人,了解到:早在1982年,她与丈夫节衣缩食在某市南滨街道某村建造了二间二层房屋。二十多年后,随着两个儿子成家立业,郭某夫妇商量分家事宜,于某年与二子签订分家书,约定南滨街道某村的二间房屋由两个老人居住养老,两个儿子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待两个老人百年后,两间房屋由儿子一人一间。某年前后,两个儿子听闻父母分家赠与给子女的房屋,过户时税收政策将有所调整,于是劝说郭某夫妇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以节省税费。最终在儿子儿媳的陪同下,郭某夫妇前往房屋登记部门,将某村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分别过户到两个儿子名下。此后,郭某夫妇仍在这两间房屋里居住。

某年某月,大儿子余某与其妻子汤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小雅由汤某抚养,同时约定余某名下某村的房屋归小雅所有,但协议书对该房屋所附有让郭某夫妇居住终老的条件却只字未提,郭某夫妇对余某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情况也毫不知情。几年后,小雅年满18周岁,汤某拿着当初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要求余某将房屋过户到小雅名下。余某表示因分家书中约定郭某夫妇有权在该房屋居住终老,所以暂时无法将房屋过户给小雅。汤某认为余某所说都是推托之词,便让女儿小雅一纸诉状将余某告上法庭,要求余某立即协助小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此,郭某夫妇才知晓儿子在离婚协议中,已将某村的一间房屋赠与给孙女小雅。郭某夫妇先后多次找到汤某和孙女小雅,苦口婆心地恳求她们撤诉,一方面郭某夫妇希望自己晚年能老有所居,另一方面他们也不想眼睁睁看着儿子和孙女对簿公堂。

两位律师在了解具体情况后,对郭某的境况深表同情。考虑到该房产系老人养老的唯一住所,一旦法院判决支持小雅的诉讼请求,两个老人将面临流离失所的危险境地,于是,两位律师立即将此事反映给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将涉及婚姻家庭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也纳入全省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涉案老人出生于1953年5月,请求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婚姻家庭的范畴,并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经济困难证明。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老人的法律援助申请特事特批,指派虞爱萍和丁飞飞两位律师作为郭某的代理律师,为老人维权。因案情紧急,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连夜开会讨论、梳理案件脉络,律师紧急撰写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郭某夫妇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本案诉讼,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同时,承办公律师紧锣密鼓地开展证据搜集工作。

通过进一步了解案情、搜集证据,承办律师了解到,虽然郭某夫妇于某年前后将某村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儿子余某名下,但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仍是郭某的丈夫。而郭某提供的某年分家书上也明确载明,郭某夫妇有权在某村的两间房屋内居住终老。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为,根据分家书约定的内容,可反映郭某夫妇向儿子赠与房产的行为属于附条件赠与,赠与行为在两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且房屋由郭某夫妇居住终老之后才生效。围绕这一思路,承办律师将分家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两份关键证据向法院提交。

某年某月23日,本案如期开庭。法庭上,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以附条件赠与为切入点,提出双方签订的《分家书》即附条件赠与合同尚未生效,因此诉争房屋仍为郭某夫妇的合法财产,郭某夫妇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同时,承办律师提出若将房屋过户到小雅的名下,那么郭某两个老人将面临流离失所的潜在危险。律师言之法理、述之情理,令在场的人无不动容,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孙女小雅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请,确认了郭某夫妇对某村的两间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某市法院判决后,小雅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丁飞飞律师担任本案二审郭某的代理律师。某年某月22日,温州中院组织小雅、余某、郭某夫妇等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丁律师认为郭某夫妇和余某均认可房屋过户是为了避免税收政策风险,双方之间并没有物权转移的意思表示,且土地使用权登记没有变更,因此,某村房屋仍属于郭某夫妇的合法财产,郭某夫妇享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同时,丁律师苦口婆心劝说汤某,希望她念及小雅与郭某夫妇、余某之间的祖孙、父女血缘亲情,让郭某夫妇在自己的房子里安度晚年。丁律师以刚柔并济、情法交融的方式辨法析理,终于打动了汤某。

经过约5个多小时的协商,各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确定郭某夫妇享有某村房屋的居住权,并且同意小雅和汤某在该房屋居住——即某村房屋的后半间由郭某夫妇居住,前半间由小雅及其母亲汤某居住;待郭某夫妇百年后,余某须将某村房屋的产权过户到小雅名下。至此,本案以调解方式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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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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