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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无故旷工怎么处理合法

发布时间:2022-02-10 来源:司法案例

王某系宁波市某家居用品厂的一名湖北省恩施籍员工。某年春节回乡后,受xx影响,不能及时返甬。某月下旬,宁波市某家居用品厂复工后,通知王某及时返厂复工,但王某一直未到岗工作,也未主动向单位请假或说明情况。某家居用品厂因复工复产需要,于某月底招录新人从事该岗位工作。某月末,王某返甬向某家居用品厂报到。某家居用品厂告知该岗位已有工作人员,并以旷工为由要求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此发生争议,王某于某月底致电当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某家居用品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5000元。调委会受理该案后,指派专职负责劳动纠纷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受xx影响,调解员通过电话进行初步调解。通过与双方多次沟通,掌握了争议的具体细节和双方主要观点。某家居用品厂负责人陈某提出,该厂已经将企业于2月下旬复工的信息以微信等形式通知所有职工,但是王某毫无回音,且未向该厂说明是否能及时返岗或返岗是否存在困难,这样的行为违法了厂纪厂规。根据单位规定,无故脱离岗位超过5天,可以被认定为旷工。旷工的情况下,该厂有权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称,自己系湖北籍人员,受当地xx影响,大多数村庄被封,故无法及时返岗,系事出有因,属于不可抗力,并不是“无故”旷工。王某同时表示,他并未收到家居用品厂的复工微信通知,因此该厂不能以此认定其为旷工。

调解员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某家居用品厂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即王某在xx期间未能及时返岗是否能认定为旷工。

首先,从返岗时间来看,根据湖北官方发布,某月25日零时起,湖北省除武汉市以外地区解除离鄂通道管控,有序恢复对外交通。从掌握的实际情况来看,某月15日前后,湖北中低风险地区人员凭湖北健康码“绿码”可离开湖北。王某所在的恩施市属于低风险地区。某月22日返甬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基本属于正常范围。其次,针对是否存在复工通知一事,双方各执一词。家居用品厂提出,双方可以当面对质该事实。某月上旬,双方应约至调委会进行面对面调解。家居用品厂向调解员出示了通知王某复工的短信、微信,以及后期为了联系到王某,车间主任多次电话联系,但王某一直拒接的相关记录。王某坚称自己手机坏了,所以不能接到电话。

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一度争执激烈,调解员一再向双方强调特殊时期,请企业和职工之间相互理解,并根据双方陈述和举证,提出2项调解建议: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结合某家居用品厂厂纪厂规,王某无故超过5天未到岗的行为属于旷工。虽因xx影响情有可原,但在企业已经出示证据证明曾多次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王某的情况下,其解释未接到企业通知的理由确实牵强。家居用品厂可在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后,酌情适当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二是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冠肺炎xx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相关政策解答》第七条:“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2020年2至某月,王某均未实际进行工作,其劳动合同仅约定月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宁波市海曙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故家居用品厂应当支付王某2月份工资2010元,某月份最低标准的80%,即1608元,上述两项合计某618元。

经过调解员释明法律政策规定,王某同意与家居用品厂解除劳动合同。调解员同时向家居用品厂劝解,王某作为湖北籍员工,无法及时返岗情有可原。现在xx期间,王某重新寻求工作单位存在一定困难,希望家居用品厂适当提高经济补偿金额。家居用品厂对此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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