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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柠檬兄弟公关劳务报酬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发布时间:2022-02-07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某月28日,祝某到浙江省某市某驾校从事驾驶员培训工作。双方约定:培训场地及教练车辆由驾校提供,培训学员由祝某自行招收,培训时间亦由祝某自行安排,每位学员需向驾校缴纳培训费用3400元。前期,报酬支付以考核制确定,按培训合格学员人数支付1200元/人;后期,报酬支付以计时制确定,按培训时间支付42元/小时。期间,驾校没有为祝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自某年某月起,驾校未再向祝某支付报酬。某年某月1日,祝某要求驾校在支付剩余报酬时一并支付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补偿,双方协商未成。后祝某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交了上岗证复印件及两次发放报酬银行交易明细作为证据,请求裁决某驾校足额发放报酬并补缴社保。
     某年某月4日,在仲裁庭审过程中,某驾校辩称其法定代表人严某与祝某系朋友关系,双方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并提出该驾校没有上岗证只有教练员资格证,两次银行交易明细上备注的是暂借款而非工资报酬,因此没有义务支付报酬及补缴社保。祝某的相关仲裁请求均因缺乏事实依据而被驳回。
    某年某月17日,祝某到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审核材料,认为符合援助条件,当即受理并指派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祝小军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见受援人祝某,详细了解祝某与驾校的关系,仲裁时提供的相关证据,分析案件情况、法律关系、诉讼风险,着重指出,基于以下四点原因,确认劳动关系存在较大风险:(一)驾校对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等均未作考勤管理;(二)祝某对于学员招收和培训时间安排等均有一定自主性;(三)培训时间外,教练车也由祝某占有、使用,车辆油耗由祝某负责;(四)祝某的报酬是根据祝某介绍学员数量、培训合格人数及培训学时综合结算的,且报酬支付方式非按期发放,自某年某月以来仅先后支付过两次报酬。受援人祝某充分了解后,表示愿意承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风险,并坚持足额支付报酬及补缴社保的诉求。最终承办律师与祝某确认诉讼方案:(一)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查令,从某市交通局驾培科、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取衢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一览表以及学员进行计时培训数据,另从某驾校调取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的会计凭证;(二)争取祝某驾校同事的证人证言,佐证存在劳动关系、入职时间及工资发放等情况;(三)调取某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就某驾校110报警出警记录等全案卷宗(某年某月祝某与驾校发生劳资纠纷时驾校请求110出警)。
    某年某月22日,承办律师代祝某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年5月初,承办法官出具调查令,由承办律师向交通局驾培科、城中派出所及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取相关证据。
    某月20日、某月11日,某市人民法院先后组织两次开庭,在种种证据支持下,某驾校不得不承认确实欠付培训报酬的事实。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一是祝某与驾校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某驾校应支付祝某的具体报酬金额。承办律师从双方主体、生产资料的提供、工作场所的提供及安全教育培训等劳动关系构成要素进行分析,主张双方成立的是劳动关系。同时将提前核对准确的招收学员数量、培训时间、应发放报酬金额一一陈述,并着重主张特殊情形报酬计算方法:(一)已缴纳培训费用且已完成培训但多次未通过的情形,该类学员虽未通过考试,但如需再培训应另行缴纳培训费用,应视为培训任务已完成,按1200元/人计算;(二)部分培训且相关科目已通过情形,应按培训合格学员1200元/人的50%即600元/人计算。
    某月17日,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承办律师关于报酬金额的代理意见,但认为祝某主张与驾校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其基于劳动关系成立要求驾校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未予支持。
    基于充分的风险告知,祝某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接受。判决生效不久,某驾校主动向祝某支付了21401元培训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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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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