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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号牌二轮超标电动车与面包车相撞死亡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2-02-03 来源:司法案例

某月25日20时许,刘某驾驶新XXXX号小型面包车沿甲市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交叉路口时,与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超标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车损人亡的交通事故。某月23日,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为李某未取得学习证明,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没有让右边道路的来车先行,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无法确保安全应承担次要责任。责任划分后李某家属认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30000元太少,要求刘某赔偿60000元,否则不处理尸体。

死者李某的家属鲁某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疾病,身体十分不好,在失去亲人的打击下万分悲痛,几度晕厥,扬言赔偿金少于6万元就坚决不火葬,对事故处理很不配合。而刘某认为此次事故是李某的主要责任,自己车辆购买的是全险,怎样赔偿、赔偿多少应当保险公司说了算,自己说了不算,鲁某的失业也与自己无关。双方僵持不下,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某月1日,李某家属鲁某和刘某一起到甲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首先,调解员向李某家属鲁某和刘某宣传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双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回避事项等,让李某家属鲁某出具了死亡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不能来处理事故的亲属需委托代理人等一些确认当事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告知死者家属还应准备一些主张赔偿的相关票据等。其次,为避免事态再次恶化或引发上访事件,调解员给李某家属鲁某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认为应本着以人为本,尊重逝者的原则,不管责任大小,尸体不能一直停放在殡仪馆,要及早安葬为安才是。李某老家是甘肃的,家庭条件不富裕,丧葬费用按规定是固定数额,长久停放只会让李某家庭增加更多费用负担。经过耐心细致的解说和分析,死者家属同意安葬了。但又提出要求将尸体运回甘肃老家安葬,需要刘某支付费用,否则无力完成。为此,调解员给李某家属鲁某出示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信息咨询中心发布的我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等统计指标,告知其丧葬费的相关标准。同时调解员让刘某出示了车辆保险单,发现刘某驾驶的车辆虽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其商业险保额仅为10万元,不足以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刘某必然还要承担部分赔偿金。面对失去亲人的鲁某和赔付困难的刘某,调解员深感此案调解的难度很大。于是,经过综合各方信息和分析、调解员一次又一次地给李某家属鲁某和刘某分析利弊关系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同时,又通过陪同鲁某来处理事故的朋友帮助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刘某先行支付李某家属鲁某6万元,由鲁某先回甘肃老家安葬李某,并完善调解及理赔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所有手续齐全后双方再来调解,刘某先行支付的6万元直接抵做双方最终达成的赔偿数额中刘某应承担的赔偿款。首次调解就这样告以段落。

某月16日,李某家属鲁某带上了所有理赔的手续与刘某再次来到调委会要求对本次纠纷进行再调解。调委会通知刘某车辆所投保的某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理赔人员到场。经核算,死者家属要求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奔丧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保险范围内满额赔偿214304元(包括抢救的费用),但双方就精神抚慰金是否赔偿争执不下。李某家属鲁某认为刘某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刘某认为自己是次要责任,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调解员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了当事人双方。认为李某家属鲁某和刘某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的解决问题,在调解员的耐心说服下,李某家属鲁某最终同意调解员的建议,经核算,保险公司赔偿的各项费用归死者家属后,刘某前期已支付给李某家属鲁某60000元,死者家属本应返还刘某近10000元(回老家甘肃安葬李某花费近50000元),刘某及妻子当场表示,为了表达自己对死者的歉意,将该10000元作为精神抚慰金赔偿给李某家属鲁某,无需返还,并承诺自行承担汽车维修费,李某家属鲁某当场表示同意,此案最终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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