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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报“春雷行动2022”十大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2-01-31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例1:广元市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王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牛肉案
案情介绍:2021年12月1日,广元市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三名男子驾驶面包车在剑阁县下寺镇百草园小区贩卖假牛肉”。接到举报后,剑阁县市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购买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于2021年12月6日将该批次牛肉委托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进行了抽样。12月20日,经检验,牛肉样品中检验出鸡源、猪源、牛源成分,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广元市剑阁县市监局遂对该案立案并联合剑阁县公安局开展调查。经查,王某等13名重庆铜梁籍人员,在重庆购买猪肉、鸡肉、鸭肉,非法添加“牛肉精”“牛血”“食用色素”等,进行加工后冒充牛肉,使用虚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分别驾驶多辆重庆牌照车辆,先后流窜至四川遂宁、广元等地的农村地区进行销售。2022年1月6日,剑阁县市监局在剑阁县公安机关、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和重庆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一举将主犯在重庆铜梁的造假窝点捣毁,现场抓获8名涉案人员,现场查扣成品及半成品假牛肉1400余斤,同时在成都崇州市现场抓获13名涉案人员,查扣涉案车辆7辆。
处理结果:目前该案已控制涉案人员21人,查扣假冒伪劣牛肉1400余斤,查扣违法车辆7辆。剑阁县市监局和剑阁县公安局正在进一步侦查办理中。
案例2: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办绵阳富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货车案
案情介绍:2021年12月30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接举报称绵阳富创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涉嫌存在销售严重超标货车的行为。绵阳市监局与高新区市监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两个货车展销厅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的第一个展厅摆放有4辆自卸货车(重型),整备质量(汽车自重)参数分别标注为11800千克、12500千克、15500千克、15500千克,执法人员现场联系法定计量机构并对上述4辆自卸货车(重型)进行称重,结果显示上述4辆车辆整备质量分别为12060千克、18510千克、21430千克、21490千克,比标注参数重量分别超260千克、6010千克、5930千克、5990千克,同时在当事人经营的第二个展厅摆放有待售的同批次自卸货车(重型)22辆。同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依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上述同批次货车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整备质量(汽车自重)参数与货车标注一致。再依据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的要求,机动车的整备质量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重中型货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推车不超过±3%或±500Kg。按照要求涉案货车的重量不能超过标注重量的500Kg,但当事人经营的货车中,个别车辆的整备质量已超出超重上限高达十几倍,属于严重不符合法定要求,初步核定涉案车辆货值金额380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的要求的自卸货车(重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3:绵阳市盐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盐亭县黄甸王程加油站破坏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加油机)案
案情介绍:2021年11月3日,车主周某到盐亭县黄甸王程加油站加油,周某自己驾驶的厢式货车120升的油箱加了161升仍未加满,双方发生争议。周某遂向“12345”市长投诉热线投诉,怀疑加油机存在严重计量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处理。盐亭市监局执法人员当即赶赴现场处置,对当事人的3台加油机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同时,盐亭县计量检测所对该加油站的涉案加油机0#柴油加油机进行检定。11月20日,盐亭县市监局委托四川司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加油机的计量准确度进行鉴定。初步查明,涉案加油机经检定不符合JJG443-2015《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第六款通用技术要求,检定结果为不合格。同时查明当事人涉案加油机于2021年5月11日经盐亭县计量检测所检定合格后,自行以1000元的报酬请技术人员加装了电脑后台程序,以破坏其计量准确度,与四川司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意见“盐亭县黄甸王程加油站使用的0#柴油加油机存在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相吻合。
处理结果:当事人构成人为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及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违法行为,违法期间共购进0#柴油46.45吨,通过涉案加油机销售41.42吨,销售金额共计30.0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盐亭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加油机、没收违法所得30.03万元和处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崔某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案
案情介绍:2022年1月5日,开江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周某经营的“开江县天源燃具经营销售部”及王某经营的“开江县华丰燃气经营部”销售的标识为“OPAICN”“喜贵”等名称的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同时发现部分无任何标识的燃气灶。经现场询问,上述燃气灶均系从开江县崔某处购进。执法人员随即前往崔某经营的燃气灶具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在经营场所发现有大量的燃气灶具零配件及部分已使用和未使用的包装箱。随后,执法人员前往崔某经营产品的库房,在库房内发现存放有“OPAICN”“喜贵”等49个品牌的燃气灶和部分无任何标识的燃气灶,共计1012台。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燃气灶的购进票据、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的燃气灶具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极大的使用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1月7日,开江县市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5:德阳市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四川绵竹竹江春酒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冒用“中华老字号”绵剑大曲白酒产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11月,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实名举报,称四川绵竹竹江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绵剑大曲”涉嫌冒用“中华老字号”和违法使用广告绝对化用语。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2163件“绵剑”系列白酒由四川绵剑春酒业有限公司授权生产,产品标注有“”字样。我国“中华老字号”应由商务部认定,认定条件应满足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创立于1956年以前等多个限制条件。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绵剑”牌绵剑大曲使用的“中华老字号”证书由中国产品质量检验监督中心、中国品牌认证发展工作委员会联合颁发,且四川绵剑春酒业有限公司登记成立于2021年3月,“绵剑”于1992年登记注册。当事人生产销售“绵剑”牌绵剑大曲标注非商务部认证的“中华老字号”专用图文标识,属于使用乱评比发放证书做引人误导的商业宣传。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乱评比发放的“中华老字号”证书宣传其白酒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构成了对其商品曾获荣誉做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6:广元市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校外培训机构以不实曾获荣誉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1年10月30日,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某培训机构营业场所内设置荣誉墙,墙上展示有“钢琴优秀艺术人才培训基地”“艺术教育先进单位奖”“四川省艺术十佳组织机构”等8个荣誉牌匾,盖章授牌单位有(教育部)中国教育发展学会钢琴专业委员会、波兰肖邦文化交流基金会等12家组织单位,牌匾的印章上均无印章信息编码。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提供上述授牌单位的相关合法资质材料及参赛评选材料,涉嫌以不实曾获荣誉做虚假商业宣传,苍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经苍溪县民政局协助核查,上述8张荣誉牌匾中所涉及的12家社会组织均未查询到登记信息,判定为虚假社会组织。
处理结果:当事人以不实曾获荣誉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目前,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正在对该案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7: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罗某实施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2021年5月10日、5月11日,当事人罗某因为生意不好,为了多招揽顾客,将家中存放的罂粟壳粉添加在自己经营羊肉粉店制备的羊肉汤中。2021年5月11日,攀枝花市西区市监局联合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羊肉汤进行快速检测,检测结果疑似为阳性。西区市监局随即抽样羊肉汤和羊肉汤香料送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验,经抽样检验,羊肉汤和羊肉汤香料中的可待因、吗啡、罂粟碱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西区市监局立即将罗某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移送至攀枝花市西区公安局西区分局。2021年10月29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5000元并附带惩罚性赔偿金1640元,禁止罗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处理结果:在法院的判决作出后,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2月29日,西区市监局对罗某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案例8: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彭山区老地方羊肉馆涉嫌加工制作羊肉过程中添加罂粟壳案
案情介绍:2021年12月29日晚,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彭山区老地方羊肉馆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对该店经营的羊肉汤和使用的调味料进行罂粟壳快速检测,检测结果疑似为阳性。执法人员又依法在该店操作间发现调味料,疑似罂粟籽;在收银台吧台发现两袋植物果壳,疑似罂粟壳。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调味料、汤汁、羊肉进行扣押。2021年12月30日,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扣押物品进行抽样,经抽样检验,14份样品中有13份样品检出罂粟壳相关成分。经查,该店购买罂粟壳和罂粟籽用于羊肉加工制作,罂粟壳主要用于汤料包煮制羊肉,罂粟籽主要用于打粉后当做调味料炒制羊肉。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羊肉过程中添加罂粟壳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规定,2021年12月30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交至彭山区公安局调查,目前。彭山区公安局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9: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资阳市某酒店经营含致病性微生物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案情介绍:2021年6月19日,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接到资阳市高新区管委会值班电话,通报当事人承办的结婚宴席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已导致多人出现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住院。高新区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资阳市雁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相关的4名厨师、24名就餐者的肛拭子、排泄物进行了采样检验,检验报结果显示11名就餐者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副溶血性弧菌”和“解藻朊酸弧菌”,经雁江区卫生健康委召集区食源性疾病调查诊断专家组成员对本次事件进行讨论和评定,判定此起事件为由“副溶血性弧菌”和“解藻朊酸弧菌”引起的聚集性食源性疾病。经查,“副溶血性弧菌”和“解藻朊酸弧菌”主要从当事人提供的“乡村牛肉”“凉拌木耳”等4个菜品中检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承接宴席的145桌中检测结果显示含有致病性微生物食品宴席数量为98桌,涉案货值金额90902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乡村牛肉”“凉拌木耳”等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12月21日,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依法作出给予当事人罚款109.08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遂宁市远和食品加工厂涉嫌生产以假充真的“假鸭血”案
案情介绍:2021年9月22日,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遂宁市远和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远和鸭血”进行抽样。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测,该产品未检出鸭源性成分和猪源性成分。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 2021年9月18日,当事人使用鸡血冒充鸭血,加工成“远和鸭血”予以销售,当事人以鸡血为原料生产了“远和鸭血”共5445盒,涉案产品货值金额4083.75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以假充真的“远和鸭血”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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