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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关公司排行榜山林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30 来源:司法案例

塔城市某乡某村村民米某与该村村民马某于某年某月9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每亩地125元/年的价格将35亩土地承包给马某,承包期限为某年1月1日至亩年12月31日,马某于某年一次性支付十二年的承包费用合计52500元给申请人米某。某年马某开始种植土地。某年2月11日米某以当初承包费过低为由要求上涨土地承包价格,提高到每亩地300元/年,马某不同意上涨土地承包费,双方产生纠纷。马某于某年12月10日到塔城市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在调解之前,调解员计划采取直接入户调解的方式,但考虑到米某家与马某家均有生病的老人,在家里调解会影响老人休息,因此将双方约到村调解室进行调解。 

调解员在双方分歧较大都无法让步的情况下,决定采取“背对背”方式将双方当事人分开进行劝导。在与马某单独谈话时了解到,2012年签土地承包合同时,他是考虑到米某家人生病、情况特殊才一次性承包了12年土地。并一次性将承包费用支付给米某,以解米某的燃眉之急,但现在自己才种植了2年米某就突然要求提高土地承包价格,而且为方便生产,马某已投入资金为土地安装了滴管。调解员向马某阐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马某可以对滴管安装费用进行追索赔偿。

调解员在与米某沟通中发现,米某也承认当时马某帮助了自己,对马某还是心存感激的,说话的语气也开始缓和一些。调解员进一步指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米某当即表示,愿意重新考虑土地承包费的提高额度。

调解员看调解的时机差不多了,就将双方叫到一起。结合双方的诉求,提出了一继续履行合同但马某根据市场价格适当提高承包费;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结清费用,两种解决方案供双方选择,以保障双方都能将损失降到最低,互惠互利。调解员帮助双方清楚的计算出这些年土地的价值、滴管使用的折旧等费用后,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协议解除合同的规定,选择解除合同,并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矛盾纠纷得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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