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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20 来源: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一

  邱某等9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利用虚假网贷平台实施诈骗的犯罪集团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邱某跟随他人加入诈骗团伙实施电信诈骗,还约合尚某飞、尚某加入,之后该团伙因故解散。11月中下旬,邱某组织带领尚某、尚某飞继续实施电信诈骗,还约合岳某、邵某新等多人到武平县,利用已解散的诈骗犯罪团伙留下的电脑、手机等设备,共同出资,经邱某联系购买了含有手机号码、QQ号的被害人个人信息及无线上网设备等作案工具,利用虚假的“兴丰贷”贷款平台,虚构能够发放贷款的事实,诈骗被害人财物。

  后邱某团伙又到河南省继续进行诈骗。邱某将包括其在内的六人分组。一组人员冒充客服,给被害人打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贷款,并向需要贷款的被害人提供同案犯作案用的QQ号。另一组人员使用QQ号冒充贷办员,虚构收取手续费、保证金等各种借口,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二维码支付或向指定的银行卡中转账付款,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37万余元。所得赃款由邱某负责支配。1名被害人发现自己从亲友处借来的4.8万元被诈骗后,在家中留下遗书服农药自杀。

  邱某团伙诈骗作案骗取钱财后,经黄某明、谭某魁洗钱后取得赃款。经查实的黄某明、谭某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合计25.99万元。

  【裁判结果】

  该案由岚山区法院一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对首犯邱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网贷有风险,借款须谨慎。本案系典型的利用虚假网络贷款平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集团犯罪。犯罪集团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理,虚构事实,诱骗被害人缴纳所谓的“手续费”“保证金”等,针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犯罪,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并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邱某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者、指挥者的从严打击。

  案例二

  朱某斌诈骗案——诱骗他人网络“投资”并控制输赢的犯罪团伙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份至同年5月份,朱某斌伙同许某斌、宋某梅(均在逃)、许某杰(已判决)等人在广州市搭建并利用“区链财富”网站以投资理财名义吸引被害人投资充值,后通过后台控制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朱某斌负责租用香港服务器、开发架设诈骗网站及日常维护、运营手机APP及下载链接、联系广告推广吸引客户等业务。该诈骗网站存续期间,朱某斌等人多次共同实施网络诈骗,骗取12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4万余元。

  【裁判结果】

  该案由莒县法院一审,中院二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

  【典型意义】

   诈骗分子套路深,网络理财须谨慎。一些诈骗团伙利用人们渴望财富快速增长的心理,精心预谋,先让被害人获得少量投资回报,诱使被害人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再通过后台操纵输赢的方式,让被害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在进行网络投资理财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不要轻信网络上的小广告,对宣传所谓 “低风险、高回报”的网站及手机APP保持应有的谨慎,更不要相信网上那些冠冕堂皇的“投资理财大师”。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诈骗,是正确理财的先决条件。

  案例三

  刘某丕等4人诈骗案——冒充女性以“谈恋爱”为幌子的诈骗团伙

   【基本案情】

  2017年以来,孙某军虚构女性身份,使用微信以交友恋爱的名义实施诈骗犯罪活动。2018年3月至12月,孙某军传授刘某丕诈骗犯罪方法,并提供微信账号与刘某丕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活动。2018年10月至2020年11月17日,刘某丕单独或在田某、郭某等人的帮助下,冒充单身女性,以交友恋爱的名义索要交通费、疾病救治费、红包等财物,通过网络诱使不特定被害人向其转账,犯罪数额巨大,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07万余元。

  【裁判结果】

  该案由开发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刘某丕等4人十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

  【典型意义】

  该案中,网络犯罪团伙利用微信聊天软件冒充单身女性,以“谈恋爱”为幌子,不断利用网络聊天培养“感情”,编造各种借口,诱使被害人不断向其转账,在欺骗感情的同时,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应予严厉打击。网恋有风险,特别是当对方提出转账要求时,务必要提高警惕,远离陷阱。

  案例四

  王某等5人诈骗案——冒充成功男士诱骗女性“投资”的诈骗犯罪集团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王某从他人处购买了虚假网络投资平台以及用于接收资金的支付宝和关联银行账户,后与高某超预谋实施诈骗活动。在王某安排下,高某超管理平台及账户并具体组织人员,利用电脑实施网络诈骗活动。在诈骗过程中,王某、高某超向刘某、张某、孙某涛等人传授诈骗方法,由后三人冒充成功男士通过微信与女性好友联络感情,进而诱骗被害人向虚假投资平台投资,所得资金按比例分赃,先后诈骗多人财物共计31万余元。

  【裁判结果】

  该案由五莲县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王某等5人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在网络上冒充所谓的“成功男士”,并进行话术培训,通过与女性被害人一步一步联络“感情”,诱导被害人向犯罪集团操控的虚假投资平台“投资”,骗取被害人财产。该案属于较为典型的诱导“投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只要具备一定的防范意识不难识破,但在现实中仍然屡屡得手,反映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必要性,也体现出加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紧迫性。人人提高防骗意识,对自己负责,才能筑起打击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钢铁长城。

  案例五

  依扎组库诈骗案——利用外籍身份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依扎组库(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国籍)于2016年持短期签证到中国,签证到期后一直非法滞留在广东省等地。2018年3月,依扎组库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行为,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接收诈骗所得资金。2018年下半年开始,依扎组库明知FIDUCIARY(另案处理)等诈骗团伙成员在实施诈骗行为,仍借用多人的银行卡,为FIDUCIARY等诈骗团伙成员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并将接收的诈骗资金提现后转到FIDUCIARY指定的账户,共计参与诈骗29名被害人,帮助接收、转移支付诈骗所得资金人民币180余万元,个人从中获利5.4万元。

  【裁判结果】

  该案由中院作出一审生效判决。法院以诈骗罪,对依扎组库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满后驱逐出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该案中的诈骗行为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犯罪中的一个环节。外籍诈骗犯罪分子捏造联合国维和部队美国军官、美国海上工程师等虚假身份,在网络上寻找潜在的被害女性,通过网络聊天骗取信任,再编造邮寄装有美元等物品的包裹需要预交关税、快递费等不同理由,诱使被害人向犯罪团伙控制下的不同账户转账,再由下线的同案人员取现后汇往指定的账户,最终资金流到境外,损失难以追回。该案的依法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我国公民财产安全的鲜明态度与决心。

  案例六

  谢某阳等3人诈骗案——利用网络发布虚假广告骗取钱财的诈骗团伙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9年,谢某阳在闲鱼APP、QQ空间和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低价出售MP3、走私苹果手机的广告,诱骗被害人添加其QQ、微信,先让被害人转账支付首付款或定金,然后编造所购机型缺货可补差价换购高配机型、走私的货物在物流中转站被查扣、需要收取保证金、手续费、快递费等才能继续发货等借口,诱骗被害人继续给其转账,在获取被害人钱款后,将被害人“拉黑”或拒绝发货,骗取14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其中21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6名被害人系在校学生。谢某阳还提供上述诈骗方法,由同案犯李某林、颜某实施诈骗或为其转移、隐匿诈骗所得资金。

  【裁判结果】

  该案由开发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谢某阳等3人五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犯罪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该案系利用网络发布虚假广告实施诈骗的团伙犯罪。犯罪团伙虚构事实,先通过诱人的价格发布售卖电子产品的虚假广告,待被害人上钩后,再设置定金、补差价、手续费等连环“套路”,诱骗被害人不断向其转账,骗取钱财。在网络购物时应尽量选择正规渠道,对以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发布的广告信息,要保持理智和清醒,远离骗局。

  案例七

  徐某伟等3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拨打诈骗电话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7月,徐某伟购买大量虚拟运营商发行的电话卡和公民个人信息,组织、指使他人拨打手机号码,明知无法提供真实兼职或其他工作岗位,仍按照事先编辑好的话术,谎称能够提供工作岗位,诱骗求职者添加徐某伟提供的微信号、QQ号,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徐某伟长时间、多次与诈骗分子、出售电话卡人员、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人员联系、交易,按“引流”人头数量向诈骗分子收取赃款,帮助诈骗分子实施电信诈骗。

  马某、孙某杨通过网络收购、发布招聘信息等方式获取了大量包含姓名、性别、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60余万条,二人以每条1元左右的价格向徐某伟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约20万条,获利28万余元。

  【裁判结果】

  该案由岚山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法院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对徐某伟等3人分别判处五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以拨打诈骗电话、网络聊天等方式,寻找潜在的犯罪对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对此应予依法惩处。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切断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链条。在接到来历不明的电话、网络信息时,务必要提高防骗意识,不要轻信对方提供的各种各样的诱人条件,特别是对方以各种理由要求先行转账付款的时候,更要保持清醒头脑,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案例八

  刘某远诈骗案——以“刷粉”“刷人气”为名实施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刘某远虚构“快手官方服务商”、某电子商务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联系到甘肃、河北、山东等多个省份的多名被害人,以可以帮助办理快手直播粉丝流量推广、增加快手直播间人气、推广快手视频作品到热门平台等为由,诱骗被害人缴纳数额不等的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后编造虚假理由将上述款项骗取至刘某远的个人支付宝账户或其指定的微信、银行卡等账户,分别骗取9名被害人共计9.5万余元。

  【裁判结果】

  该案由岚山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通过合法的直播平台,展现自我,提升自己知名度,本无可厚非,但通过花钱找非正规途径“刷粉”“刷人气”的做法,实不可取,且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该案中的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被害人迫切想成为“网红”的心理,一步一步诱导被害人进入其预先设置的骗局,在做着“网红”梦的同时,不幸成为诈骗分子的猎物。提升自我,防范诈骗,人生才能走得踏实、长远。 

  案例九

  刘某等8人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犯罪

  【基本案情】

  刘某明知上线“金牛佬”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委托戴某群为其办理银行卡,戴某群将以自己及朋友身份办理的12套银行卡及相关资料信息一并寄至刘某所提供的地址,刘某、戴某群分别获利4 000元、4万元。

  2020年10月,宋某涛组织张某、张某鹏等多人,购买GOIP设备(俗称“猫池”)六套,先后到莒县、日照市区、沂水县等地使用GOIP设备提供手机信号源,租赁给上游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全国各地共有13名被害人被骗102万余元,宋某涛等人获得租金9万余元。因运营GOIP设备需要使用大量手机卡,宋某涛等人先后联系购买手机卡。其中,王某宝通过网络联系,以每张300元的价格收购手机卡73张,用于GOIP设备拨打诈骗电话。

  【裁判结果】

  该案由莒县法院一审,中院二审。法院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不同罪名,对刘某、宋某涛等8人分别判处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非法出售的电话卡、银行卡,往往会成为犯罪组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增加了违法犯罪活动的隐蔽性,给行业监管、案件侦破、追赃挽损等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依法打击非法出售电话卡、银行卡的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斩断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链条,是国家开展“断卡”专项行动的应有之义。

  案例十

  司某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给犯罪分子,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该案由岚山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因司某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法院对司某侣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取少量经济利益,将自己办理或者找他人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出售给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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