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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网络危机公关公司柠檬兄弟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附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08 来源:司法案例

合肥网络危机公关公司柠檬兄弟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附案例,任某因与海西甲钾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关于案涉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认定的问题。经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前,甲方如需和乙方续订合同的,应向乙方发出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乙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办理续订手续。如乙方收到甲方的续订合同意向书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回应的或明确表示不同意续订的,本合同期满即终止,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后三日内办理有关离职手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17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3日,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并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申请人从2020年7月并没有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进行考勤,存在旷工情形,故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持续工作至2020年10月份对此被申请人没有异议的事实。原审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8月13日终止并无不当。(二)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当返还从申请人工资中扣除但未实际缴纳的五险一金及2020年1月至10月期间申请人自行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应否支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范畴。原审以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三)关于奖金的问题。首先,员工是否应当获得奖金属于企业依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决定的范畴;其次,申请人提供的奖金发放表、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奖金已发放给申请人之外的其他员工的事实,故原审未支持申请人主张奖金的诉求,并无不当。(四)关于申请人主张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的问题。因2020年初爆发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被申请人员工工资按照扣除岗位津贴后的标准予以发放。原审依据申请人出勤情况,认定被申请人应补发工资65474.11元,并无不当。(五)申请人主张的差旅费应否支持的问题。差旅费、招待费等通常由劳动者自行垫付,后根据费用支出的票据予以确认,此时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形成了实际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审认定该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解决的范畴,并无不当。(六)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十条规定:“乙方知悉甲方对加班实行预先审批制度,充分知悉加班审批制度的具体执行流程。因临时性工作需要乙方加班的,乙方根据甲方规章制度填写加班申请单,经甲方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根据相应管理制度支付加班补贴。”本案中,申请虽然提供了相应的考勤表,但并未提供相应的加班申请单,无法确定申请人是否是因单位需要周末长期加班的事实。原审未支持申请人主张的加班费并无不当。(七)原审认定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错误的问题。因2012年2月至6月的工资是以扣除岗位津贴后的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参照的是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故原审认定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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