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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合同怎么讨要工资 没有劳动合同欠工资不给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2-26 来源:司法案例

孙某强自某年x月5日至某年x月9日,在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某市某拆迁还原工地上工作,口头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标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欠条,只有结算单。结算单显示尚欠孙某强工资款31000元,时间为某年x月15日。此后,孙某强开始了艰难的追索工资之路。先是想尽办法找工地负责人、找老板追要,多次追要无果。某年x月26日,孙某强向某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该单位接访后于某年x月8日作出处理意见,认为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在某年某月就被投诉,某年x月案件已经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相关责任人已经归案,且已经履行了支付责任,案件已经结案,在案件处理期间没有收到孙某强的欠薪投诉。按照《某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孙某强反映的xx事项已经超过2年受理时效,故该局劳动监察综合执法大队不予受理,建议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孙某强不服,提起复查。某年x月15日,某市某区人民xx作出不予受理的复查决定,并告知孙某强应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某年x月,孙某强向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该申请事项符合《某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申请条件。”遂指派某贾xx律师事务所律师贾xx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接待了孙某强,做了接待笔录和风险告知,向其了解在工地工作的相关情况。承办律师分析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本案的办理关键是:联系证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加强结算单真实性、关联性等的证据效力;调取该公司的相关工商登记资料,理清法律关系和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认为虽然在结算单上盖章的是该公司的某市某拆迁还原小区项目组,但是项目组只是该公司的一个临时机构,承担责任的应该是设立项目组的该公司。在此过程中,孙某强提出没有签订合同,法庭是否会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承办律师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认真研究工商登记资料,结合证人证明,告知其结算单是证明双方存在雇佣关系的直接证据,而证人的证明会进一步加强该证据的证明力,从而确认双方的雇佣关系。同时还要结合庭审质证,对被告的陈述,予以对抗、分析,最终达到法庭对我们证明目的的确认。孙某强接受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在民事诉状上签字,并与承办律师一起去法院立案,自此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某年x月16日,某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公司辩称:孙某强所称在工地看门做饭是事实,但是干了多长时间、月工资是多少不清楚,是其亲戚安排的,现在的法人不清楚;孙某强工资款应该由工地负责人刘某利结算,而不应该由其他人结算。承办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该公司依法成立且在存续期间,被告是设立某市某还原小区项目部的企业法人,依法应承担相关责任。2.孙某强与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事实清楚:被告项目部出具的结算单、被告答辩对孙某强在其工地看门做饭的事实予以了自认。3.被告负有给付孙某强劳动报酬的义务。孙某强系被告的雇员;结算单证明的事实清楚;被告抗辩的工资应该由工地负责人刘某利结算的辩解既不是事实又无证据支持。4.受理费应该由负有给付义务的被告承担。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于某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欠孙某强工资款,被告的某市某还原小区项目部出具有结算单,事实清楚,孙某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于判决生效10内支付孙某强工资款31000元。被告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某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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