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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必须起诉全部子女吗? 家庭纠纷赡养老人案例

发布时间:2022-02-21 来源:司法案例

李某是一名90岁的老人,共生育了五个子女,分别是陈甲(女)、陈乙(女)、陈丙(女)、陈丁(男)、陈戊(男)。在三个女儿和长子陈丁成婚后,李某一直和次子陈戊一起生活。陈戊结婚后,李某帮助陈戊照顾子女,又共同生活了多年。随着李某身体日渐衰老,照顾李某的职责一直由陈戊的妻子负担。但陈戊的妻子突然罹患癌症需要治疗,难以再有时间和精力去照顾李某。陈戊也因为工作原因分身乏术,不得已将李某送往外面租房居住,由陈戊在工作空闲时照顾其生活起居。在李某租房期间,租房费用均由陈戊承担,李某领取的各项政府补贴只能维持其平时吃药和基本生活费用。陈戊因家庭经济状况变差难以再负担更多的费用,于是向其他兄弟姐妹求助,希望大家都能出一份力。但多次沟通未果,李某感到心寒,遂向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李某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余幸会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考虑到李某年纪大,行动不便,便主动前往其住所了解情况。同时,又联系了李某的五个子女就赡养费一事进行协商。经了解得知,李某三个女儿和长子不愿意承担赡养费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五名子女之前曾经签过一份“赡养协议”,约定李某的赡养义务由陈戊负责,其余子女不承担;另一方面,李某三个女儿和长子认为,李某年轻时就“偏心”次子陈戊,并且李某所享有的各项政府补贴均归陈戊“所有”,所以他们不愿意承担对李某的赡养义务。承办律师认真耐心听取了意见,并从法律和道德角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诉五名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既然是义务就不能放弃,即使之前有约定由陈戊赡养,也不能免除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考虑到本案涉及家庭成员之间赡养矛盾,为了减少对亲情的伤害,也为了达到对李某赡养的目的,承办律师规劝五位子女不要“对簿公堂”,争取达成和解协议。但由于双方“矛盾”已久,调解失败。无奈之下,承办律师只好代理李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庭审时,承办律师建议调解结案,主审法官考虑到该案牵扯到大量家庭内部矛盾,调解结案更有利于矛盾化解和结案后的执行,接受了承办律师建议。承办律师积极配合合议庭开展调解工作,庭审从上午八点半一直持续到十二点半,不断向各方当事人阐释法律、晓以利弊,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从现租赁的房屋迁至养老院,每月费用由李某享受的各项补贴支付,不足部分由儿子陈丁和陈戊负担,李某平时的生活起居由三个女儿负责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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