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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伤人要负法律责任吗 精神病伤人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02-18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下半年,金某怀疑其丈夫吴某有外遇,夫妻双方因此经常吵架,感情不和。某年某月31日晚,金某和吴某再次发生争吵,吴某提出离婚,并要求离婚后两个女儿与自己一同生活。某年某月3日3时许,双方就离婚事宜协商无果,金某在吴某入睡后,持事先准备好的菜刀砍打吴某的脖子、头部等部位,造成吴某死亡。同日,金某被某省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归案后,因金某言行反常,疑有精神障碍,甲市公安局特委托浙江省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对金某作法医精神病鉴定。经该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金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后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金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遂向甲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因被申请人金某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其本人及家属又未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市人民法院于某年3月27日通知甲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金某提供法律援助。甲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当即指派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悉语担任金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强制医疗程序。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为进一步确认受援人病情,特前往甲市第三人民医院会见受援人,并详细询问其主治医生,了解其临床反应、治疗过程、治疗效果以及精神病病理、康复可能等,并全面了解其家族病史、病因以及受援人是否配合治疗等情况。此后,援助律师多次与受援人金某谈话,在医生指导并确认其能够识别判断的良好状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之后又及时与金某远在外省的法定代理人取得联系,向其解释强制医疗的含义以及后续申请解除的条件,金某法定代理人表示同意强制医疗。

援助律师根据受援人自身的供述以及通过向主治医生、家属了解,结合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对本案基本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并基于本案特殊案情对受援人及其家庭展开细致的法律服务。据悉,本案金某夫妇膝下有两个女儿,年纪尚小,大女儿14岁,小女儿只有5岁。一家人一时间失去了两个顶梁柱,孩子的爷爷奶奶年迈多病,没有经济来源,孩子的外公外婆又远在贵州贫困山区,因此都不具备抚养能力,只能让他人代养。

在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结合实际,发表了如下意见:

一、受援人金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根据受援人及其家人和主治医生了解到的受援人的临床反应、治疗过程、治疗效果和精神病病理、康复可能,以及其家族病史、病因、受援人是否配合治疗等情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受援人确实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为据;受援人目前应当接受医疗,这既有利于其自身的病情康复,也有利于维持社会的安全稳定。

二、若日后符合解除强制医疗措施条件的情况,应尽快予以解除。援助律师在会见受援人时,其精神状态和神智尚可,能够准确表达对本次事件深深的内疚、谴责和悔意,也表示对于两个女儿未来抚养状况的担心忧虑。因此,援助律师认为在对其决定实施强制医疗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关注其日后的恢复动态,若日后通过医疗技术能够彻底治愈其病症,应该及时对其解除强制医疗措施。

对甲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受援人金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建议对其强制医疗的申请,甲市人民法院认为金某实施故意杀害他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金某强制治疗。

在本案结束后,援助律师主动参与本案受害人家属吴某司法救助听证会的讨论和评议,在听证过程中,援助律师结合案件的特殊性,指出加害人的家庭同时也是受害人的家庭,从作为加害人一方的金某角度看,其完全没有偿付能力,从受害人吴某的角度看,失去生命以至于一个家庭突然失去经济支柱,受损状况可想而知,且两个小孩当前的情况以及日后的培养同样令人堪忧。因此,被害人吴某的家庭符合获取司法救助条件,请求给予司法救助。最终,经过多方面努力,吴某家庭获得了司法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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