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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争议案例 土地被别人强行霸占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2-16 来源:司法案例

姚某生、刘某宝系一对老年夫妇,某年以来,原属陆某华家庭的1.79亩(实为2.09亩)水田一直由其夫妻二人管理耕种。某年某月31日,姚某生、刘某宝与海盐县沈荡镇聚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了《海盐县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变更合同》,确认了上述水田的承包经营权属其二人户下,并将原由其二人承包的1亩多地分于该组其他农户。与此同时,海盐县沈荡镇聚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陆某华签订了《海盐县农村承包土地退包协议》,协议将该块水田承包经营权退回给海盐县沈荡镇聚金股份经济合作社。

某年,海盐县沈荡镇聚金股份经济合作社又与陆某华签订了《海盐县农村承包土地退包协议》,将该块水田承包经营权重复登记在了姚某生、刘某宝二人与陆某华户下,由此造成一田二户登记的情况。某年某月19日,海盐县沈荡镇聚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上述田块上一年度流转租金发放给姚某生、刘某宝二人与陆某华,发放标准为一户一半,姚某生、刘某宝对此提出异议。由此产生的纠纷先后经海盐县沈荡镇聚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协调和海盐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调解,一直未得到解决,姚某生、刘某宝被迫于某年某月28日撤回了仲裁申请。

某年某月30日,姚某生、刘某宝夫妇来到海盐县法律援助中心,向中心工作人员及值班律师哭诉久久得不到解决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并要求申请法律援助。海盐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经审查,同意为该对老年夫妇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志强承办此案。

农村土地承包时间跨度长,期间不乏有村干部换任、村民户口变动、村民之间转包、流转、换田(地)等现象发生,这给案件办理增加了不少难度。而1997年至今,涉案水田已经历两轮土地承包,受援人所能提供的证据材料相对单薄,仅以口头陈述不足为凭。

某月8日,援助律师许志强赶赴海盐县沈荡镇调取沈荡聚金经济合作社及陆某华相关身份信息,并于第二日与沈荡聚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村支书沈某明电话了解相关情况并作沟通。在了解到该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相关情况后,援助律师许志强与本案第二被告陆某华及原告长子姚某兴、次子姚某斌进行了电话沟通,以此了解双方就该纠纷的解决态度。期间,援助律师许志强多次辗转于海盐县土管局、土地流转中心、档案馆、沈荡聚金村委会等单位、部门,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详细了解案情。

在援助律师许志强的努力下,纠纷三方均表示愿意就该纠纷进行和解。但在约定当日,姚某生次子姚某斌突然提出不愿和解,导致案件陷入僵局。无奈之下,援助律师许志强于某月24日正式就此案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月21日,海盐县人民法院沈荡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姚某生、刘某宝夫妇诉请确认某年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海盐县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变更合同》合法有效;确认某年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的《海盐县农村承包土地退包协议》违法无效;判令第一被告收回已发放给第二被告的上述地块一半流转租金并返还原告。双方交换证据材料并进行了质证。

援助律师许志强积极与主审法官进行沟通并提供了调解方案。在法官、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某月10日,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即双方争议的位于聚金村东六组海王公路东水田(1.07亩)自某年某月10日至某年某月10日止由原告耕种管理,并收取土地流转费,土地流转费按年收取,由第一被告发放给原告;原告自2008年至今未收到的争议地块的土地流转费由第二被告自本协议生效后及时补偿给原告。次日,法院作出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一起久拖不决的案件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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