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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弘韬房地产危机公关楼盘广告虚构地铁站名被罚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原创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市监处字﹝2022﹞136号显示:“广州市弘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新城大道386号的“合景臻湖誉园”楼盘项目的开发商。在楼盘销售过程中,当事人为销售其开发的“合景臻湖誉园”项目,通过电子显示屏、宣传展板发布广告,具体情况如下:1、2021年4月开始,当事人通过在“合景臻湖誉园”项目售楼中心电子显示屏发布楼盘区域图的广告,该区域图广告中标有地铁“28号线(规划中)”和“16号线(规划中)”,在上述地铁线路中标有“荔湖新城站”、“罗岗站”和“少年宫站”字眼并分别配有地铁图标。2、2021年6月开始,当事人在“合景臻湖誉园”项目售楼中心内摆放了名称为“城市新中轴 全系珍配套”的宣传展板1个,该展板上含有“10分钟即到增城万达、东汇城”内容的广告。 当事人为上述广告的广告主,无法提供委托制作展板的公司、制作费用等证明材料。又因上述展板以及电子显示屏的涉案广告内容均是当事人自行设计,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证明其发布广告的具体费用,其广告设计、制作等费用均无法独立进行核算。因此,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对当事人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罚款金额11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合景臻湖誉园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城大道,是合景泰富集团集25年豪宅修为,战略研发的新一代豪宅臻系产品,“臻”即全而美,臻于至善。
项目以“两全其美”的严苛择扯标准、港式顶豪的品质标准,于增城荔湖畔择址景观生态地,以“臻于至善”的使命感,融合城市人文、自然生态、繁荣配套、精端品质、智能奢装及管家服务等优质资源,尊重贵胄之地,打造城央大平层豪宅,敬献城市塔尖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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