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柠檬兄弟公关官方网站!

咨询热线:

400-1166-957

广州公关公司

建筑工地摔死人谁负责 建筑工地摔死亡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05 来源:

周某系贫困户,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某年某月16日,周某丈夫陈某在雇主李某承包的建筑工地工作时,不慎从楼上坠落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一月有余,李某、顾某对此不理不睬、拒绝赔偿。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周某找到了某省某市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够得到法律援助,为其维护权益。某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受理并指派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受援人周某了解案情。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受援人周某丈夫陈某受雇于与李某,为其承包的建筑工程从事泥工工作。某年某月16日13时许,陈某在李某承包的为顾某自建房施工工地工作时,不慎从楼上坠落摔伤,陈某因伤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在支付了抢救的医疗费用和丧葬费后,便不予理睬。
     承办律师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李某与顾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是承揽合同关系,则顾某就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经过承办律师的系列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考量后认为本案中顾某与李某之间事先约定包工不包料计算工程款,可以认定双方是承揽合同,李某按日按工种支付给陈某报酬,可以认定李某与陈某之间是雇佣关系,因李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陈某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在劳务中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安全,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李某的赔偿责任。承办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形成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周某丈夫陈某受雇于被告李某,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且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李某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被告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被告李某在安排工作的过程中有绝对过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消除,且没有提供安全防范措施。因为接受劳务者在劳务关系中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须的保障是接受劳务者的责任。原告周某丈夫陈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被告李某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不存在免责事由。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因过错侵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314228.8元,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某年某月17日,某省某市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一审庭审中,针对被告李某辩称的“应当追加顾某为被告、原告部分诉请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原告丈夫陈某在工作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自身损失的大部分责任比例应为80%、陈某晴的抚养费不应由其承担,其家庭困难,希望法庭允许其分期分批进行赔偿或者判决较少的赔偿”的辩解,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依法予以了反驳。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被告的辩解不应支持,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的主要赔偿责任,以55%为宜,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被全部采纳。某年某月30日,某市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受援人周某丈夫陈某因提供劳务受害去世属实。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周某诉请赔偿因劳务受害造成的损失,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李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1784.5元。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完毕。


版权申明:凡注明“来源:XX”的作品,均转载自网络,目的仅用来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侵权请联系4001166957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柠檬兄弟原创内容欢迎规范转载。注明来源,本文链接 https://www.lemonbrothers.cn/gz/1892.html

你觉得这篇文章怎么样?

0 0

400-1166-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