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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给父母赡养费最低标准

发布时间:2022-02-07 来源:司法案例

蒋某某,女,现已92周岁。有过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育有一女陈某某(现已74周岁)。第二段婚姻,与葛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收养蒋某某的外甥王某某(现已60周岁)作为养子。

     某年,蒋某某瘫痪无法行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蒋某某未瘫痪前是跟王某某一起生活。在蒋某某瘫痪后,王某某不仅没有照顾蒋某某生活起居,还将发放给蒋某某的政府补贴占为已有。本来根据农村的生活习俗,嫁出去的女儿不分家产,亦不负责母亲的赡养。但在蒋某某瘫痪后,陈某某见到老母亲无人照料,大小便都在床上无人清理,亦无人给老母亲送饭。无法容忍王某某对老母亲的不管不顾,但陈某某自己年事已高,无法亲力亲为的照顾老母亲,就将蒋某某托老在养老院,每月产生养老服务费3000元左右。陈某某自身亦无劳动能力,在负担了一段时间蒋某某的养老服务费、医疗费、护理费之后,也是捉襟见肘。

    某月11日,陈某某前来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了解案情情况后,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当即受理该案,并指派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柳丹丹律师作为蒋某某的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案件指派后,考虑到蒋某某自身的身体情况,当即前往蒋某某所在的养老院。在与蒋某某面对面沟通中,承办律师了解了老人的身体情况、经济情况、每月医药花费以及几个子女尽赠养义务等情况,并询问老人的真实想法。在交流过程中,蒋某某回忆起自己养育子女的艰苦历程,又谈及子女赡养的现状,不免心酸、落泪。承办律师耐心的劝解蒋某某,表示一定会尽力为老人争取相关权益。

    从表面看这是一起普普通通的赡养纠纷案件,但在与蒋某某沟通后,承办律师却被该案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所困扰。

    一、无法提供证明的收养关系。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蒋某某与王某某未办理收养手续,并且两人亦不在同一户口本上。承办律师寄希望于村委、公安这边是否可以出具证明用以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却被告知该类证明不再出具。如何证明亲属关系,在这其他赡养案件中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问题,在这儿却变成了该案的一大难点问题。如何攻破这一难点问题,承办律师从另外一起土地确权案件中找到了思路。这起案件中蒋某某与王某某共同生活时间长达半个世纪,不可能在生活中没有任何的蛛丝马迹,依据在土管局调取的《土地登记审批表》双方在办理土地登记审批时明确登记为母子关系。本案蒋某某收养王某某是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考虑《收养法》是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蒋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收养关系,发生在1965年,双方符合收养与被收养的条件,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二、不愿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人。蒋某某92岁高龄,对其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也分别是74岁、60岁的年纪,赡养双方的年龄都是比较大的,现作为女儿的陈某某表示愿意继续照顾蒋某某,并在其子女的支持下,愿意与王某某共同负担蒋某某的生活所需。那王某某是否愿意共同赡养,是否愿意承担赡养老人的这一责任成为本案的关键所在。

    家合才能万事兴,沟通的时候,承办律师发现蒋某某虽对王某某有诸多怨言,但在内心深处,还是控制不住地对王某某的思念,希望晚年王某某能够陪伴在身边。为此,承办律师多次与王某某从法与理角度进行沟通,王某某最后也表示愿意履行赡养义务,照顾老人,让老人安享百年。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王某某向陈某某支付前期产生的养老服务费14575元;二、此后产生的养老服务费由王某某、陈某某各半承担;三、由王某某负责蒋某某百年后的丧葬事宜;四、蒋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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