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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2-23 来源: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

为有效开展202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公布2021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建兰路市场监管所处理一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举报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29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建兰路市场监管所接到省局12315中心分派举报,称举报人在“某某百合店”购买的“屁屁乐”婴幼儿臀部护肤用品,通过防伪码查询被证实非正品,现举报该处涉嫌出售仿冒商品,请求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查处,执法人员遂展开调查。2021年1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检查,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等相关证明,商家涉嫌违法,我局于2021年1月6日立案调查(12315单号21620103002022021702898711)。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额390元;2.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390元;3、对举报人退一赔三加赔偿共计8000元,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随着经济发展,市面上各种产品“乱花渐欲迷人眼”。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防范意识,不买“无标签、无使用说明书、无质量保障”的三无产品,要购买正规渠道销售的产品,避免自身消费权益受到损害。制造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不仅影响了商标权利人的信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他们让消费者看到了廉价,却无法保证商品的质量,必然会对名牌商标的口碑造成极大损害。因而,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合法经营始终是第一前提。

案例二:敦煌路市场监管所查处七里河区某食品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啤酒案

【案情简介】2021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12315举报称,七里河区西津西路某食品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遂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待销售的标称为“某黑啤酒”7罐,批号为:4250594207842 ,生产日期为2020年03月02日,有效期至2021年0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过期的7罐黑啤酒进行扣押,向当事人下发强制措施决定书(12315单号:216201030020222021702899052)。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2日从外地购进“某黑啤酒”,共购进两件(24罐/500ml),每件单价85元,货值金额170元,有供货方票据。负责人陈述该食品自购进后没有顾客购买,除现场查扣的7罐,其他都被自己饮用。经调取 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5月6日该店销售台账,也未发现黑啤酒销售记录。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商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5000元。

【案例评析】接到举报案件后,敦煌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迅速出击,准确掌握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时进行了立案查处。在日常工作中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案例三:西果园市场监管所处理某公司生产百合外包装无生产许可投诉并正确回复

【案情简介】12315单号21620103002021110549383046投诉称某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玉满堂兰州百合,外包装没有生产许可、执行标准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西果园市场监管所作出正确判断并及时回复。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就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该厂家生产的兰州百合为初级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案例评析】如今的消费者都有很强的食品安全意识,但是在专业知识方面还是有所欠缺,执法人员已对该投诉人进行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普法宣传。

案例四:西站市场监管所查处农药残留超标蔬菜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17日,我局接到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其中某肉菜批发部被抽样品为“韭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于2021年7月2日立案调查(12315单号:2162010103002022021702899623)。

【处理结果】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19日从本地以每斤2.5元的价格购进“韭菜”20斤,无任何购货凭证,其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某商铺内,按每斤3元的价格销售韭菜,获利60元。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5000元。

【案例评析】施肥时间距离收获期越近,残留量就越高。有些农民违反农药使用安全期规定,为了提前上市出售,在农药未完全分解时就采收蔬菜,导致果蔬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出国家标准,不仅使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更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案例五:警惕“心理咨询”陷阱,反不正当竞争股调解成功

【案情简介】2021年8月21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转派单号21620103002021092702058007的消费者投诉件。投诉人称自己因为跟男朋友分手非常难过,想要进行心理咨询,于2021年6月17日在网上看到甘肃某心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广告,添加联系方式后,该公司称可以帮助投诉人挽回感情,并收取5000元咨询费。但投诉人对该公司后续提供的咨询服务并不满意,多次和该公司协商退款均没有得到满意回复。

【处理结果】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多次到该公司进行检查处理。据调查,该公司因为经营不善现已停业,在多次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后,最终,商家向该名女士协商退款4800元。

【案例评析】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服务项目时,要提高警惕、谨慎甄别,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六:电梯被水淹泡影响出行,特种设备监察股现场核查排隐患

【案情简介】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全国12315系统消费者反映“电梯数次被水淹泡,影响业主居住出行,存在安全隐患,请领导重视彻查,保证业主人身安全。”投诉单号为:21620103002021032303340638。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对此事进行了现场核查。该小区物业由兰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电梯维保单位是兰州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3号楼在用电梯2台。因下大雨,雨水由平台进入电梯,造成电梯故障。经电梯维保人员检查维修后恢复正常运行。2021年1月5日3号楼2台电梯由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了定期检验,检验结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22年1月31日。

【处理结果】2021年1月19日由于2楼消防栓冻裂,造成电梯进水,区市场监管局督促物业通知维保单位,维保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电梯进水严重,为确保安全,将电梯断电停用,并对电梯井道进行排水、晾干。维保单位在确保电梯电路安全的情况下对电梯损坏配件进行更换维修(更换了电梯门机板、轿厢照明、负2楼到2楼的楼层板、轿厢缓冲器开关、对重缓冲器开关、涨紧轮开关等配件)。维修后经多次观察,电梯于2021年1月28日13时40分恢复正常运行。

【案例评析】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察股提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要求该维保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电梯维修保养规则》相关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案例七:线上线下价格不同,西园市场监管所依法查处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1日,举报人反映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某街道食品店,在某优鲜APP上显示五花肉25.8元/斤、排骨28.8元/斤,与店内标价不一样,涉嫌哄抬物价,要求尽快查处(12315登记单号21620000002021110101142627)。

【处理结果】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西园市场监管所接到举报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核实。经查,该店销售的五花肉16.8元/斤,排骨23.8元/斤,但其APP显示五花肉25.8元/斤,排骨28.8元/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店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评析】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线上的商品不一定比线下的便宜,各个平台之间也有可能存在价格差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可以多方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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