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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降薪违反劳动法吗合法吗 疫情降薪一般降多久离职会有补偿吗

发布时间:2022-03-31 来源:司法案例

疫情降薪违反劳动法吗合法吗,疫情降薪一般降多久离职会有补偿吗,江某与甲铝型材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受劳动法调整规范。江某的工资、提成等收入应由甲铝型材公司支付,现无证据显示江某与甲投资控股公司具备劳动关系,故甲投资控股公司对江某不承担支付责任。根据江某在劳动仲裁中提出的申请、仲裁所审查的内容以及双方的诉请,本案主要审查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018年提成及自控费用、2019年自控费用、2020年工资及提成、牛力家园项目提成及佣金、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2018年工资、2019年工资及2020年自控费用,根据劳动争议须仲裁前置的规定,一审法院不予审查。关于2018年提成及自控费用,《江某个人往来账单》显示,江某报提成142214.5元、自控费用119952元,甲铝型材公司无异议,但认为按照年度经营计划书中“低于公司底价、重点项目、特殊工程、促销政策减半或另行批示的约定,提成应核减39792元、自控费用核减40881元;江某则认为自控费用应按照年度经营计划书中约定的10元/吨计算,不应凭票据进行审核。一审法院认为,甲铝型材公司要求核减所提交的证据属于单方制作,未与江某进行核对确认,核减依据不足;对于自控费用,甲铝型材公司凭票据予以审核具有一定合理性,年度经营计划书中列明的该项费用也只是一项费用计划,江某认为无须凭票报销审核,而是应足额计算与年度经营计划书所表达的意思不符,且江某作为公司高管,对费用的计算应当知晓,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对甲铝型材公司所审核的数据表示异议,且甲铝型材公司亦已支付江某2018年提成74889.5元,因此,对此项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核定甲铝型材公司应支付江某2018年提成67325元(142214.5-74889.5)、自控费用119952元。关于2019年自控费用,江某在仲裁中主张49123元,并陈述已向甲铝型材公司提交了发票,但甲铝型材公司不予认可,庭审中,江某又提交了82000元发票,根据年度经营计划,2019年自控费用的计划为77446.9元(7744.69吨×10元/吨),该笔费用甲铝型材公司一直未予以审核报销,但也未进行合理解释,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一审法院核定为49123元。关于2020年工资及提成,双方应根据《2020年度经营计划书》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及提成,另2020年2月虽属放假期间,但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也应支付基本工资,经核算,甲铝型材公司应支付江某2020年1月至8月工资75631.61元[(6600+800+150+2000)元/月×7个月+9550元/月÷21.75天×20天];提成经核算为63035元[(1558.7吨×50元/吨+83.16吨×50元/吨+293.18吨×150元/吨)×50%]。仲裁裁决对牛力家园项目提成核定为25388元,甲铝型材公司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牛力家园项目佣金,江某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甲铝型材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江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虽湖南甲投资控股集团下发的《2020年人事任命文件》确定了江某职务,《2020年经营计划》确定了江某的工资标准,但上述两个文件缺乏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能视为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另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而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其计算基数应以江某正常出勤时的劳动报酬为准,不应包含风险性、福利性的奖励、补贴、提成,即应以6600元/月为计算基数,经核算为45668.97元(6600元/月×6个月+6600元/月÷21.75天×20天)。

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江某的《辞职报告》,其辞职理由为:“现由于疫情原因公司处于困难时期,需要精兵简政,”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系用人单位裁员,故应认定江某系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一、湖南甲铝型材有限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江某2020年工资75631.61元,提成63035元;2018年提成67325元、自控费用119952元;2019年自控费用49123元;牛力家园项目提成25388元;共计400454.61元;二、湖南甲铝型材有限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江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668.97元;三、驳回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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