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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撞到流浪汉怎么处理 开车撞到流浪汉找不到家属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2-21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某月5日0时45分,陈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甲省乙市某县建阳南路某路段撞伤一名路过的流浪乞讨人士(女性,以下称“无名氏”)。陈某报警后将“无名氏”送至乙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无名氏”全身多处外伤,脑挫伤、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挫伤,两侧胸腔积液,脾脏破裂,骨盆骨折,重度贫血,神志不清,深度昏迷。某年某月17日“无名氏”被转院至某县中医院继续医治,期间依然昏迷不醒。因“无名氏”持续昏迷中,无法自述身份,随身亦未携带身份证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相关物品及有效证件,某县交警大队采用走访、协查、网上DNA比对以及登报协查等方式,均无法查证核实该人真实身份,无法联系该人亲属。

某年某月4日,某县检察院决定对陈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某年某月底,因“无名氏”本人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又无法联系其家属,在某县检察院督办下,某县社会救助站以代理人名义替“无名氏”向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某县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无名氏”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某县法律援助中心雷官工作站法律服务人员楼墨亭承办该案。承办人接到指派后,立即赶赴某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站、县检察院、县交警大队分别了解事故双方身份信息、案件经过、责任划分以及保险情况,收集起诉的证据材料;又到救治医院调查“无名氏”治疗、用药及医疗费用预交与使用等情况。

经过调查、分析,承办人发现某县社会救助站是某县民政局下属部门,不具备法人身份,不能作为诉讼主体。承办人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应当以某县救助站的上级主管部门某县民政局以“无名氏”的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较为适宜。

经过和县民政局沟通,某月28日最终确定以某县民政局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某年某月29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期开庭,经法院判决肇事者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执行。同时陈某承担了“无名氏”已发生的医疗费用损失,并提存五万元医疗费用于后续治疗;车辆承保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赔偿“无名氏”误工费9793.6元。

一审判决送达后之后,保险公司以某县民政局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提起了上诉。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接受县民政局申请,指派原承办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保险公司上诉称:某县民政局不是适格的原告法定代理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一审诉讼请求。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检察院或者民政部门能否代替身份不明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答复》(法研[2008]8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民政部门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的复函》([x]民一他字第23号)等都已明确了民政部门不能作为“无名氏”的维权主体。2、本案中“无名氏”并未死亡,仅仅是昏迷状态,随时可能苏醒,其将来的状态以及诉讼意图无法确认。现有状态并不能确定“无名氏”将来一定死亡或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苏醒后不追认某县民政局作为其法定代理人,那么原审判决依然应当撤销。

承办人答辩: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检察院或者民政部门能否代替身份不明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答复》(法研[2008]8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民政部门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的复函》(〔x〕民一他字第23号)的答复意见是以“无名氏”死亡为背景,针对的法律主体是“无名氏”死亡导致其损失的索赔权。而在本案中,“无名氏”只是昏迷中并未死亡,诉讼赔偿所得也用于“无名氏”必要的治疗费和必要的生活费用,不适用《答复》、《复函》的意见。2、肇事者陈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作为承保机构,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某年x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承办人当庭充分陈述了答辩意见。二审法院于x年x月6日作出判决,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年x月,某县民政局因“无名氏”交通事故赔民事偿问题,再次向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原承办人继续提供援助。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赴县民政局、县中医院了解“无名氏”相关情况,调取流浪人群登记表、疾病诊断证明、每日用药清单、护理协议、护理用具票据等案件材料。去“无名氏”病房实地查看并与护工谈话,了解“无名氏”日常生活情况及神志恢复情况。经调查得知: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无名氏”仍旧处于昏迷状态且短期内没有苏醒的迹象。交通事故肇事者陈某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停止支付“无名氏”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必要的护理用具费用,上述费用已累计到近三十万元。县中医院多次要求陈某继续支付,陈某皆以服刑期间没有收入无力承担为由拒绝支付。“无名氏”治疗护理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某县中医院暂时垫付。中医院以县民政局是“无名氏”法定代理人,对流浪人群有救助责任为由,要求民政局给予结算。县民政局经审核后认为,应在事故责任方履行完法定责任后,方可启动对无名氏各项费用的救助兜底程序。

承办人对基本案情、“无名氏”近况了解清楚后分析认为:1.本案涉事车辆仅投保交强险,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主张民事赔偿;2.陈某暂无赔偿能力,民政局可以在陈某有能力的时候对相关费用进行追偿。x年x月13日,承办人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但因“无名氏”身份无法确认,导致立案系统无法通过。某县立案庭当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请示,中院反馈也说从未遇见过类似情况,暂时无法立案,诉讼陷入僵局。后承办人经向司法局、民政局、法院等多部门反映,结合其他地市案例,阐明此案的特殊性与必要性。直到 x年x月6日,“无名氏”及法定代理人某县民政局诉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正式在某县人民法院立案,请求判定两被告赔偿无名氏医疗费、护理费、必要的护理用具费共计132154.02元(已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部分费用等),其余部分另行起诉。受疫情影响,此案在x年x月5日开庭审理。x年x月6日某县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无名氏”各项费用11.8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基本将赔偿金全部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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