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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赔偿

发布时间:2022-02-18 来源:司法案例

黄某某于某年前进浙江省甲某轴承有限公司工作,在锻造车间做成型工作,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给黄某某缴纳工伤保险,黄某某岗位实行的是计件工资,每个月实发工资4000多元。

某年某月16日下午17时55分左右,黄某某从公司下班回家,途经甲县望江路大弄口村路口时,发生与裴某民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随即被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锁骨肩峰端骨折。经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无责任。

某年某月17日,甲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黄某某为工伤。某年某月27日,经甲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黄某某多次要求甲某轴承有限公司赔偿工伤损失,但公司拒绝赔偿。并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已经划拨到甲某轴承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也没有将该部分支付给黄某某。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黄某某向浙江省衢州市甲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甲县法律援助中心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对黄某某的工伤赔偿申请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快速受理了该案。某年某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雅明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援助律师认真听取黄某某对事故发生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并听取了其对工伤赔偿的意见。

援助律师认为此案核心问题:首先,该案交通事故部分,法院已经处理过,第三人已经赔偿了部分损失;其次,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能否兼得;再者,用人单位帮黄某某缴纳社会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已经划拨到用人单位账户,但该部分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给黄某某。

援助律师查阅了法律规定。自某年1月1日起,《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施,其中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这说明只能就差额部分要求赔偿,如果是足额的,工伤保险专有部分从某年1月1日起也没得赔偿了。援助律师认为黄某某的工伤事故发生在某年某月16日,在《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施前,所以应该适应以前的规定。除去五项不能兼得部分,工伤保险专有部分还是可以获赔的。之后,援助律师与黄某某沟通,讲解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后果,代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此案经过劳动仲裁,双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支付黄某某工伤赔偿68000元,本案于某年4月份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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