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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摔伤景区承担多少责任 景区发生意外的赔偿

发布时间:2022-02-10 来源:司法案例

某月5日下午,韩某某随同家人从上海到浙江省绍兴市某景区游玩。韩某某在检票口将门票递于检票员由其刷票后进入三辊闸检票机准备通过时,因三辊闸的滚杆未能正常滚动致其被绊倒摔伤。随后,韩某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7天,产生住院费用17000余元。经诊断,韩某某的伤势为髌骨骨折(左侧)。

绍兴市某景区管理方为绍兴市某景区管理处,在韩某某受伤后曾派其工作人员到医院看望韩某某。景区方面不认可系景区检票机问题导致了韩某某的摔伤,认为韩某某是因自身原因摔伤的,但同意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补偿韩某某一半的损失。而韩某某坚持认为其系因景区的设备原因导致受伤,要求景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双方协商失败,韩某某家人遂于某年5月30日到绍兴市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代其申请法律援助。

韩某某系70岁以上的老年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绍兴市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竺旦颖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韩某某家人联系,了解事件详情。承办律师在与韩某某家人沟通中得知,由于事发突然,当时并未向警方报案,也未有相关部门对事发原因进行调查确认。至于现场的监控录像,据韩某某家人反映,景区方面一开始说有监控,但由于角度问题并未拍到韩某某摔倒的画面,也拒绝韩某某家人查看。在韩某某申请法律援助后,其家人再次去某景区要求查看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景区方面告知要去某派出所调看,但韩某某家人在某派出所看到的视频仅是韩某某一行在检票口外行走的画面,而非进检票闸机的画面。另外,竺律师还得知韩某某在大概一年后还要做内固定拆除术,此次就前期费用先行起诉。承办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告知了韩某某存在的诉讼风险,由于缺乏能够证明其系被检票闸机绊倒及检票闸机存在故障的证据,故令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的可能性较小,受援人韩某某表示理解。

根据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本案尚有两个疑点:一是有没有可能是受援人自己的原因导致被绊倒,二是景区内部究竟有没有事发时的监控。为了解开这两个疑点,承办律师到某景区实地体验了过检票闸机的过程,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经过体验,承办律师发现:一是检票闸机处地面平坦,运行正常的检票闸机滚杆转动很流畅,在运行时根本不会碰触到进入人员的腿部,也即若非闸机滚杆原因,若非受援人自身身体原因,受援人基本不会在过闸机时摔倒或被滚杆绊倒;二是某景区进口检票点面朝检票闸机的左右上方均安装有摄像头,这两个摄像头拍摄到的画面对能否查清本案真相将起着关键性作用;三是景区工作人员在承办律师过检票闸机时并未有任何安全提示。

某月17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为了证明本案事实,承办律师提交了相关证据:

证据1,某景区门票、原告摔倒后的现场视频,拟证明原告在某年4月5日在某景区进口检票口被三辊闸绊倒摔伤的事实,同时证明当天为晴天,气温不高,人物着装保暖。

证据2,录音资料,拟证明事发当日原被告双方有过沟通,虽对事实有分歧,但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方表示的“我们摔倒之后那个闸机下方的滚轴还翘在外面”这一内容未予否定,且表示有监控,但未拍到原告被绊倒的过程。

证据3,代理人去某景区进口检票闸机的体验视频,拟证明不存在韩某某因自身原因导致摔倒或被绊倒的可能性,以及景区在韩某某使用景区设备时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的事实。

证据4,住院记录、门诊记录、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拟证明原告因摔倒受伤后在医院治疗并花去前期医疗费17097.44元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一、涉案的入口闸机质量测试检验合格,且每月都进行设备巡检显示设备均为正常运作,原告摔伤与被告的设备无关。二、被告工作人员探望原告并与原告方进行沟通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双方沟通时被告工作人员未对原告方表示的“我们摔倒之后那个闸机下方的滚轴还翘在外面”这一内容予以否定并不意味着被告认可原告方的说法,也不能证明被告的设备存在故障。三、被告工作人员未对原告代理人进行安全提示是因为原告代理人年轻又身体状况良好不需要进行安全提示。事实上,被告在入口闸机处张贴了安全注意事项,也设置了直接通行的绿色通道,被告已尽到了最大限度的安全告知及安全保障义务,且事发后对原告进行了积极的救助,被告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作为75岁的高龄老人,其家属未尽到照顾以及高度注意义务,存在疏忽,故原告的受伤在其自身。四、原告诉请的部分赔偿金额没有依据。五、本案是一般的侵权纠纷,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因被告的检票闸机存在故障导致其被绊倒的这一主张,因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为了证明其主张,提交了相关证据。

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承办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系为景区检票闸机的滚杆所绊倒。1.原告对事发经过有详细描述,其系滚杆绊到其右小腿,导致其左膝跪地。如果其没有亲身体验过,不可能描述如此详细。2.被告工作人员未对原告方提出的闸机故障情况予以否认。如果说滚轴没翘在外面,正常反映应该是马上予以否定。3.原告的通行方式未违反闸机通行要求,不存在原告通行方式错误而致使闸机出现运行故障的可能。故不存在原告的通行方式错误而致使闸机出现运行故障的可能。4.案发检票闸机口地面平坦,如非闸机故障,结合原告当时的身体与精神状况,基本不存在其自行摔倒的可能。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案发时案涉闸机运行正常。

三、本案中被告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报告义务,未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也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相关证据的义务,将事发监控视频予以删除,其目的令人生疑,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四、被告未对原告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1.被告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2.被告作为景区和检票闸机的管理人,应当在游客进入景区游玩过程中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不仅要保证闸机的正常运行,在闸机处设置安全警示说明,还要对游客进景区时安全通过闸机的方式进行必要的引导。而本案中,闸机上未有安全警示说明,被告工作人员也未对原告进行必要的引导,而且闸机的滚杆出现了常见的迟滞故障。故,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与原告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五、对于原告的损失,因原告尚需二次手续,故暂对已产生的部分损失先行诉讼,并保留对其余部分损失的诉讼权利。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而唯一能证明本案全部事实的监控视频为被告所掌握,被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理应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于某月12日对本案作出判决,认定原告系在被告的经营场所通过检票口闸机时不慎被闸机的滚杆绊倒受伤的事实,也认定被告未提供必要的安全引导或帮助,在事发之后也没有向有关部门主动汇报事件情况,没有提请有关部门对闸机可能出现的故障以及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彻查,亦未妥善留存由其负责保管的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监控视频以明确事故责任,被告具有一定过错,应对本案事故的受伤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70%的损失。

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某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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